为适应特困供养工作形势,及时调整特困供养政策,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日前,广州市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特困人员如何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群体包括: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获得广州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12个月内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此外,《通知》印发前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和政府收治的麻风病康复者,仍按原政府供养服务管理体系执行。
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将同步开展特困人员认定程序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要求办理,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结论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
与此同时,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
此外,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同时引导进行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类别和级别为准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供养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困人员的零用钱管理经监护人同意后,可由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的供养方式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区民政部门应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由其居住地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此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同区不同镇(街)的,由居住地选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户籍地与居住地属于不同区的,由户籍地选定居住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南方+记者】钟晓宇
【作者】 钟晓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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