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上海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配备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之后碧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因该单位钢筋加工车间内1台电弧焊机、生产工地上1台电弧焊机未使用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对焊接烟尘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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