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多处内容作了修正
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同学们对比学习
刑法方鹏老师,对新、旧条文内容
作了详细对比
本文篇幅较长,建议分享收藏,反复阅读记忆哦~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重要考点
1、性侵犯罪
对【强奸罪】增加了一条加重型条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新增一项重要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明确了【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2、新增两项轻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新旧条文对照表
各位法考人,赶快码住学起来呀!
作者/来源:文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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