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作者|军路君
“单位一个老班长因公十级拿了近10万元,我因公九级伤残,竟然是‘零蛋’,什么补助都没有……”
说起自己的闹心事,军官老P,气不打一出来。
事情是这样的。
老P在2009年8月因军事训练受伤,当年12月在军队体系医院做了手术。
“当时就符合评残标准,但一直拖着没有评。”老P说。
2020年10月,老P想起受伤的事,参加了单位的残疾等级评定。
经过军队卫生部门的鉴定,老P被鉴定为因公致九级伤残。
老P的兄弟单位有一位三级军士长,和自己的军龄差不多,之前因公致伤评了十级,他细打听了一下,其保险金和残疾抚恤金加一起有近10万元。
然而,自己在评定残疾等级后,向财务部门申请这笔钱时,却被告知不符合享受现在的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待遇。
“因公十级的都拿到近10万元,像我这样的一分钱拿不到?”老P对此十分郁闷。
同样是评残,在享受伤亡保险金时,真会如此“不公”吗?
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还有一个案例。
士官小G,通过军路微信公众号获悉了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和一次性附加残疾保险金后,也马上与我们取得联系。
小G,2011年5月受伤,2013年评残因公五级伤残。其本人以2013年评残当月基数计算,自测出伤亡保险总额大概能拿到20多万。
但自己病退时,并没有领取到这么多的补助。现急切想让单位补发待遇,但原单位因改革后变动,一时间不知所措。
首先,我们要清楚,对于军人伤亡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的政策。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原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当年7月1日之前发生伤亡的,仍按老标准执行。
对照政策规定,不难看出两个案例的共同点:一是受伤的时间都是在2012年7月1日前;二是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间,都是在2012年7月1日之后进行鉴定的。
依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明确,军人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按军人本人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收入数额乘以相应伤残等级补助月数最后确定发放金额。
发生伤残的当月工资,具体是以残疾等级评定通过的当月,还是受伤的当月呢?
在2020年,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印发的《关于部分福利待遇和财务标准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军人残疾保险金标准执行时间:
因战、因公残疾保险金标准,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受伤时间确定;因病残疾保险金标准,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疾病首次确诊时间确定。
所以,很明确了——受伤时间(因战、因公)和首次确诊时间(因病)。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出台前发生的伤残,故而参照其受伤时的老政策执行。
201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出台,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在此政策出台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如案例中的小G发生的受伤时间为2010年5月。
经军路查阅资料其参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因公致五级伤残,可以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合计金额为:8.5万元。
那么,在2011年1月1日前受伤的,又该怎么计算呢?
答案很简单:参照受伤时的政策执行。
以文中开头老P为例,其也并非没有任何保险补助。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1998年8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老P发生的受伤时间为2009年,其参照的政策还是2010年修订之前的老政策执行。
经军路多方查证,按照老P受伤当年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其因公九级可领取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0.72万元。
受伤时间关系着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的赔付,相对而言,受伤时间越接近评残时间,显然能够获得的理赔金要更多。
训练中的突发伤病,如训练摔伤、创伤等受伤时间都是入院治疗记载的受伤时间。受伤时间是客观事实,看似没什么好说的,但有些时候个人需要注意,一个无心操作可能就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
如半月板损伤,1度、2度未见撕裂,可保守治疗。若在2、3年后因训练加重,需要手术时,在就诊时,个人建议直接以现在的训练致伤就诊,而不要在病历中体现几年前受伤,否则一旦病历注明受伤时间是2、3年前,保险理赔金额必然受到影响。
其次,身体致伤残后,及时进行残疾等级鉴定,鉴定后不但可以申请伤亡保险金,还能领取伤残抚恤金。而一直拖着不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的,仅原本可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就损失不少,因为只有在鉴定残疾等级后才能享受伤残抚恤金。
在这里,给所有现役军人提个醒,谁都希望自己身体健健康康,但有时候出现一些意外和身体不适无法避免,大家在每次就诊时,主诉病史中要向主治医生阐述伤病原因,此关系到致残性质,直接影响评残后的待遇。
此前有一位炮兵上士士官,服役期间,在一次参加上级的军事演习打炮后出现耳朵听力突然下降伴耳鸣,但其在看病时没有交待这个致耳聋的主诉原因。
医生首次在病历中记载的是“双耳聋”,后续的治疗中,病历又是“N性耳聋”“中耳炎”等各种表述,均无任何致伤的情形表述,结果等到快退役时想评定残疾等级,因无法证明为因战、因公所致,导致无法评定残疾等级。
而如果该同志在首次看病中有明确记载,“军事演习打炮后致耳聋的表述”,其可以鉴定为“因战致残”,哪怕仅标注是“训练打炮后出现耳聋……”的表述也能鉴定为因公。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教训极其深刻。
我们在看病时,时常不注意病历。而大多医院是非常忙碌的,有的医生为了节省时间,常以刚看过的病人现有医嘱模板直接改动,如果稍不注意病历,你的首次就诊病情主诉,可能就是你前面一个人的主诉病史。
对于要进行残疾等级鉴定,或者是走保险理赔的人来说,这些都是必须要注意的。
不论你是否是军人,即使是地方人员,看病的时候都要注意的自己的病历,而你的一个不留意,可能就直接影响到保险等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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