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事怎么算?看民法典1217条!
本网讯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重庆第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被宣判!最近,潼南区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依据《民法》的“善意相助”原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事情的完整经过
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张某与李某是同乡,2010年8月29日,张某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碰见了在他身边的同乡李某驾驶摩托车,由于二人相识,李某便热情地搭张某一起回村。无意中,二人同乘的摩托车驶入一条乡道,与对面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事发后,双方没有立即报警就撤离现场。
交警对此事的看法
此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事故责任的证明材料,这次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0万元。因为三人在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谢某对自己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事的受理
潼南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没有及时报警,对事故的发生又各执一词,致使事故责任难以查明,对张某的损害,李某和谢某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李某是无偿搭乘张某,其车辆并非营运车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李某的赔偿责任应依法减轻。最后,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法官对此事的看法
这位法官认为,无偿搭乘应适用“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减轻该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就是本案所适用的“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随着私人汽车的日益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好意也越来越多,善心相助是一种以善为本、以善为荣的行为,有利于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有利于形成一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的社会风气,应予以鼓励和倡导。我国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对助人为乐行为的减轻处罚,并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责任当然不能免除,道路万无一失,安全第一,司机在帮助他人的时候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本篇文章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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