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由于国家管理的需要,单位必须拥有相应数量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方可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但是持有职业资格的人员并不实际在单位处提供劳动,而仅仅是将职业资格证书挂在单位名下,这在会计、建筑、医疗领域是经常存在的现象。实践中单位和职业资格人员往往因其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因为按照监管要求需要单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如果一旦二者之间的挂靠关系结束,可能会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产生争议,而是否应当支付的前提就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 例
王某于2012年1月6日与某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注册会计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使用王某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每月固定向何某支付5000元,且根据使用情况另行支付费用。某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每月向何某支付了5000元和相应的费用,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从未在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劳动,也不受其任何管理。2020年12月3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使用王某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双方解除了之前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聘用协议书》,并为其停缴社会保险。王某认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取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从劳动关系的以下几个特征进行分析。
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签订了聘用协议,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特征。
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还不应当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王某每月获得5000元的报酬,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纯从这一角度来讲,其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显然参加社会保险亦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 会计师事务所与王某之间均参加了社会保险,具备劳动关系这一特征。
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本案中王某并不遵循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制度,除了职业证书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之外,其工作时间和内容均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约束。所以,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提供劳动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就是使用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的劳动力。本案当中王某仅仅是将自己的职业证书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力,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王某并未实际用工,故二者之间劳动并未建立。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尽管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其并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约束和实际提供劳动力,二者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基于国家监管的要求而办理的,故王某和某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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