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几年,随着“旧改”政策、环保养殖政策、农村城镇化等等的施行,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如果有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间死亡,此时遇到征收,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呢?
【农村土地征收,有哪些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征收土地的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助。
其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用于村集体内的公共设施等建设。
安置补偿费和社保补助是针对户籍而言,有需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安置补偿费用,并对其有社保补偿。
而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因人身依附性极强,故谁对其有所有权,谁就享有其补偿费用。
【家庭承包的原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户内其他人员继续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
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因此,基于家庭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本质,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发生在成员死亡后,该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死亡时存在的承包收益,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承包人死亡,具体到征地补偿费用,该怎么分配?】
如上所述,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死亡时存在的承包收益,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征地补偿款依然是要发放到户的。则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款项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款依然归属于村集体;
2、安置补偿费用,和社保补助费用,除去死亡的承包人,家庭内部其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依然享有该两部分补偿利益。
3、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用,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分配。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土地被征收,征收方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拒绝给予补偿,首先可以用法律依据和征收方协商。如果征收方还是不给,可以找当地政府还是解决不了,相关利益人则要准备好所有材料证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救济了。(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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