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公司小白来说,拟定合同是一件很专业、很复杂的事情,往往一开始不会弄,就去网上搜模板改写。稍微粗枝大叶没改完,就容易搞出笑话来。
张丽与王慧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两人认识之后只觉得相见恨晚。这天,王慧邀请张丽与自己合伙开办一家少儿培训机构。两人就在这次轻描淡写的谈话中决定了一件人生大事,两人商量好,王慧出资30万,张丽出资20万,又在网上下载了一份《合伙协议》略作修改,就签上了大名,少儿培训机构如火如荼筹建起来了。
谁知,张丽和王慧经常因为培训机构的琐事发生争执。四个月后,张丽由于与王慧发生激烈的冲突,萌生了强烈的退伙意愿,于是向律师咨询退伙的问题。
律师表示,合伙企业退伙一般是按照《合伙人协议》中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法定退伙事由的出现。但张丽和王慧的这份《协议》却约定得很简单,除了两个人在合伙一年以后可以退伙外,没有约定其他的退伙情形。律师建议,如果双方确实不能继续合作,可以协商解除《合伙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戏剧化的是,张丽和王慧的这份《协议》中却约定到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律师不懈努力,张丽丽和王慧慧终于达成了和解,解除了《合伙协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黎
合伙风云来自998法治大讲堂00:0003:55
如果张丽和王慧没有和解
张丽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合法退伙?
当事人如果想要退伙,要么依据法定形式,要么通过约定形式。约定形式就是双方当事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了一致的约定,就可以退伙。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只有满足合伙协议上约定的退伙条件或法律规定的退伙条件才能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法定退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然退伙。其中,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如果王慧以其为大股东为由
声称要将张丽除名,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王慧向张丽送达了除名退伙通知,张丽也可以在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张丽退伙后,
合伙企业该如何对其进行财务结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当事人在合伙做生意的时候,要考虑清楚所成立企业形式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所承担的债务就以其出资额为限,如果成立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人承担的债务就是上述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期满后,张丽退伙
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因此,由于本案中合伙企业只有张丽和王慧两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欺瞒后,张丽选择直接退伙,而没有其他新的合伙人加入的情况下超过三十日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就应当解散。
随意约定管辖法院
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民法总则》和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都有详细的规定。本案中,张丽丽和王慧慧在网上随意下载了一份协议模板,约定的管辖法院是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不可调和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时,会给他们增加很大的诉讼成本。
成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前
是否有必要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通过上例可以看到,张丽和王慧为了节省律师费用,而选择直接从网上下载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的不信任,也是源于缺乏契约意识,随意下载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当然也无遵从之必要。律师在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成立之初介入,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制度上面的风险把控,也是在降低日后企业发生纠纷的成本,以及发生纠纷后有完善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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