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省药监局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中心按药包材国家标准检验,你公司生产的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批号:19081301)“不挥发物”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处理你公司生产的669630套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批号:19081301),并对你公司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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