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1. 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
2. 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
3. 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
4.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
二.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
不予准许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
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
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5.不符合新规第47条规定的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
三.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
1.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况
四.扩展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书证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五.实务提示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线索)、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格式参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格式书写。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
粤港澳大湾区
肖斌棠 律师
联系电话:1803320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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