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尤其是在双方家里都有孩子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因为有急事不能接送给孩子的时候,就会拜托朋友帮忙接送。
而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全职宝妈张女士,因为朋友杜女士平时比较忙碌,因为自己的孩子和朋友孩子是在同一个幼儿园,所以她在接送自己孩子的时候也会经常帮助朋友接送她的孩子婷婷(化名),而且一接就是两年半且都是无偿接送,但是在2019年6月份的时候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让张女士伤了心。
2019年6月19日下午4时许,张女士在幼儿园接到孩子后,婷婷想和张女士的孩子一起玩,不想回家,但是婷婷的父母还要回单位继续上班,和平常一样婷婷的父母就把婷婷留给了张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就这样,张女士就带着自己的孩子和婷婷回家了,等到晚上张女士骑电动车送婷婷回家,因为电动车上只有一个安全座椅,根本坐不下两个孩子,于是张女士让自己的孩子坐在脚踏板上,让杜女士的孩子婷婷坐在电动车后面的安全座椅上,一路上张女士都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在行驶途中婷婷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了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婷婷的父母并且立即就医。
随后婷婷被送往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心中有些愧疚,因为毕竟是自己骑车带着婷婷时才受了伤,于心不忍的张女士在去看望婷婷的时候,留下了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好朋友杜女士一家人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婷婷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张女士骑电动车载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本次事故中理应承担责任。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骑电动车搭载两名儿童存在风险,但仍将孩子交由对方接送,也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张女士除去已支付的2000元,需再赔偿对方39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开庭中,法院认为,张女士将婷婷放在固定的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且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二审判定,婷婷父母要求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两家人的关系本来是不错的,而且张女士不求回报帮助朋友接孩子而且一接就是两年半,直到这次事故的发生。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张女士应该不会再主动帮这个所谓的朋友了,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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