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游女士私拉电线,造成火灾。应当负主要责任。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外出租房屋应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其明知租户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存在安全隐患却未予以制止,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徐某和游女士在本起火灾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游女士承担80%的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责任。
1.如何认定游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害责任。本案中因游女士违规使用电线,造成火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本案中游女士对房东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鉴定机构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最新材料价格为依据,计算出案涉房屋修复费用为15万余元。
本案因火灾造成房屋无法继续出租,游女士作为侵权人应对房东的租金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酌定从火灾发生至房屋修复完毕为8个月,这一期间的租金5万元损失应由游女士承担。
故,游女士应按80%承担责任,共计赔偿80%*(15万元+5万元)=16万元
安全之事,无小事。电动车充电应到指定地点,私拉电线存在安全隐患,易引起火灾。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为了自身和家人安全,规范电器、电线的使用,严防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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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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