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才能续签合同上班,该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你的合同2月份到期,但是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的合同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因此你的合同目前仍然是处于存续期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仍然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要求按时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至于全面复工后,你单位是否会与你续签合同,这属于你单位自主决定的范畴。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必须要与你续签。如果不续签,单位则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你给予经济补偿。如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在合同未到期时,你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单位HR沟通,确认是否有续签意向,一旦对方有续签意向,等全面复工后,应当第一时间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学生给老师刷直播礼物,收益怎么处理?
作为一名教师,对你的问题也有同感。从法律角度上讲,学生主动刷礼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除非受赠方的老师明确拒绝外,学生刷的礼物成功入账时已经完成了赠与。但对于这种赠与是要分情形的,如果是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这个赠与行为是与其年龄不相符的行为,这个赠与行为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其监护人(父母)不同意,不追认,这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如果是成年学生,这种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即使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得到父母的同意与追认,但是教师作为特殊主体有一定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教师是禁止索取、收受学生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这位老师应当这样处理:第一、明确在直播时向学生及其家长表示拒绝接受任何刷礼物,并通过家校通等平台通知到家长(针对未成年学生);第二、向所在单位的纪委、监察委、所在部门如实汇报该行为,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协助学生或家长向直播平台做出退费处理。由于学生刷的是礼物,直播平台会收取一定的分成费用,在此情况下不建议教师做提现处理,建议与平台沟通,从合同无效的角度以及教师特殊群体的性质做好解释工作,协助做好退费工作,同时建议直播平台关闭网课直播的打赏功能。
自媒体发布未核实的信息,平台担责吗?
自媒体发表未经核实的消息,平台根据其性质不同、责任大小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自媒体发布的内容不得是法律禁止的信息内容,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自媒体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二、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媒体利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自媒体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道自媒体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自媒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行政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台发现自媒体发布未经证实消息后,应当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未采取上述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可要求约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平台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四、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见情形有: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免责书,这个合法吗?
公司要求与员工签订的免责单是无效的。具体根据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因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一、在履职过程中感染的,比如说送外卖或进行防疫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依据人社部等三部委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可要求单位按工伤流程处理,如单位未按工伤流程处理,员工可在治疗期满后一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二、因为单位防控不到位,导致员工感染的,则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三、因为自身原因造成感染的,单位也应当承担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处理)。
美食优惠券,因为疫情不能退,怎么办?
用户购买美食优惠券的行为实际是与商家建立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美食优惠券是这种合同的书面凭证。用户与商家合同关系受《民法典》的约束。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换句话说,用户可以要求退还优惠券来解除合同关系。
商家拒绝退还优惠券的说明属于格式条款,商家不退还的约定其实是限制了用户利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不予退还优惠券的行为是侵害消费权益的一种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商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户遇到此事可再次向商家进行协商,进行法律释明。如协商无果的,可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12315热线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单位要求员工上交车票信息,合理吗?
单位未授权情况下无权收集疫情个人信息。理由如下:单位要求上交车票的行为是收集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车票信息属于行动轨迹,是个人信息的一种。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同时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以得知: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针对车票信息来看,交通运输部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可以收集乘客的个人信息。
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很关键,不能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在小范围内进行,不针对所有人群进行。
如你单位未获得防疫工作部门授权,私自收集车票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单位明确指出并拒绝。如单位强制要求收集车票,可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小超市没人测量体温,可以举报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各级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对本辖区进行控制与管理,部分政府实行了紧急措施,包括对各大超市、商店进行限制与关闭。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要求,应当在超市门口设置专人对每位上岗员工和顾客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提醒顾客在进入超市之前应当佩戴口罩,回家后注意洗手;不戴口罩拒绝进入超市购物。上述政府及各部门实施的措施,作为市民应当配合。对于拒不执行防疫措施的,可以向超市所在派出所、当地卫健委、当地政府新冠肺炎应急处理指挥部等部门举报。建议通过拨打110、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直接使用微信小程序疫情防控线索征集功能,进行网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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