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深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的开发产品一直未出售,公司决定对外出租,出租一段时间后再销售。请问销售该出租过的开发产品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会被认定为旧房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入的房产,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超过1年(不含1年)的,转让时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综上,你公司完工的开发产品出租后再销售,出租时间超过1年的(不含1年),转让时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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