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逼供
,始于
罗马法
,却最终深植于
苏格兰
。
酷刑成为处理疑难案件的常规方法,特别是在迫害巫师的行动中,
苏格兰
的做法酷烈至极,远超
意大利
和
西班牙
的宗教裁判所。酷刑被推向可怖的残暴之巅,远远越过了其他各地对它的限制。
1652年,当英格兰的司法事务特派员们坐镇
爱丁堡
时,在被带到他们面前的刑事罪犯之中,有两名已经在
苏格兰
教会(the Kirk)面前供认过自己罪行的巫师。
他们是六人一组的余孽,另外四个人死于刑讯逼供之下——比如手绑于背后,再拎着拇指吊起、鞭刑、灼烧脚部和头部、将点燃的蜡烛放入口中、让他们穿上吸满醋的马尾毛织品“好剥下他们的皮”等等。
另外一个女性被扒光衣物赤身裸体,放在一块冰冷的石头上,再盖一张粗砺的毛织物,就这样放了28个日夜,只喂她些水和面包。
记载此事的日志作家们还说,“法官们下决心过问此事,下令查明相关警长、官僚和行刑者是谁,以便为此等暴行向他们追责”。
作为16世纪最深刻的
西班牙
学者,
胡安?路易斯?维乌斯
(Juan Luis Vives,1493—1540)首先发出谴责的声音。
这位西班牙人曾斥责这样的
酷刑为
“
无用而且灭绝人性。
”
这个时代的另一怀疑论者
蒙田
(Montaigne),也毫不犹豫地给它盖上了
“
本人所反对之事
”
的大印。
蒙田
(1533-1592年),是
法国
人文主义思想家和文学家,30多岁开始隐居法国乡村(后来曾被迫担任公职),致力研究和写作。尤以其典雅旁征博引的散文著称。
他说:“说实话,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的方法;为了逃避如此深重的苦难,我们有什么不愿意说、不愿意做的呢?由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一个法官为了不致使无辜之人冤死而对囚犯用刑时,他却会用酷刑将无罪的囚徒置于死地……
为了避免此人无辜受戮,而对他施加比死刑更严重的伤害,难道有何公正可言吗
蒙田
进一步借
傅华萨
(Froissart)的一个故事闻名了自己的立场。
故事讲的是,一个老妇人向巴雅泽(Bajazet)控诉一位士兵抢夺她的粮食。面对被告者的否认,土耳其首领立刻割开这名士兵的胃查看。他被证明有罪。——但是,如果他是无辜的,后果岂不是不堪设想?
1624年,博学的
约翰?格拉夫
在他的
《法庭改革》
(Tribunal Reformatum)一文中极力主张将酷刑废除。
就像他所说的那样,他有亲历荷兰加尔文派教徒迫害阿米尼乌斯派(Arminianism)的恐怖经验,而且他的书受到了充分的瞩目,多次重印。
1657年,
弗里德里希?凯勒
(Friedrich Keller)在
斯特拉斯堡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Strasbourg)发表了一篇论据充分的论文,敦促将它
弃置不用
。尽管在1688年重印时,他给标题加的前缀显示,他基本不敢为这不受欢迎的学说承担责任。
随后,当
法国
编写
《1670年特别法典》
时,各地拥有最崇高品性和最大量经验的
地方法官们
都坚定地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酷刑毫无用处,它极少能成功地从被告口中逼出真相,应当被废止
。
到该世纪末,学者们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其中最著名的,恐怕要数
奥古斯丁?尼古拉
。
他所依靠的不是辩驳技巧,而更多地是以热忱和学识来驳斥这整个制度,特别对它在巫术案件的适用加以批判。
1692年,
冯博登
的著作中也提到了此事,并猛烈抨击其滥用行为,不过,还是承认它在许多种案件中的用处。
不久之后,
拜勒
(Bayle)在他的《字典》(Dictionary)中用他惯用的含沙射影方式谴责了酷刑的存在。
1705年,在
哈雷大学
,
波美拉尼亚
的
马丁?伯哈迪
,一位博土学位的候选人,在他的就职论文中,大力主张将其废除,而其院系主任
克里斯蒂安,托马斯
(Christian Thomas)称其言之有理,尽管对迅速变革的可行性表达了怀疑。
伯恩哈迪
声称,在他所处的时代,
荷兰
已不再采用它,而对于在
乌特勒支地区
废除,他认为归功于这样一个案件:
一个盗窃犯在依例受刑并招供时,诬赖了一位鞋匠,就只是为了报复这位鞋匠曾拒收了一双靴子,最后导致其被处死。
伯恩哈迪
冒险地用果断决绝的言辞斥责这种制度。
然而,他的主张太过宽泛,实际上直到1798年建立尼德兰共和国时,这种做法才被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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