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检察网公布一起案件:新乡女子被威胁生命安全,多次被强行与张XX发生性关系......
新乡一男子多次威胁强奸被害女子
威胁王某某家人的生命
网络配图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威胁,多次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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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马XX、姚XX、王XX、姚XX、夏XX、杨XX、张XX、孙XX、姚XX、姚XX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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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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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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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该男子未小学毕业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63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X村076号。
已被公安局逮捕
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已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及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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