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打拐妈妈找到的第30个孩子是自己儿子”的报道引起网友泪目……
根据报道:这名母亲叫李静芝,在帮助29个家庭找回被拐孩子后,她终于找到了自己失踪32年的孩子。
1988年,李静芝两岁半的儿子嘉嘉在街上玩耍时失踪不见。经过报案和不断散发寻人启事,嘉嘉始终杳无音讯。
漫长的寻子路上,李静芝结识了很多寻找孩子的父母们,大家凝聚一起,帮助许多家庭陆续找回了自己的孩子。
2009年,随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开始,公安部将“嘉嘉案”列为督办案件。随着专案组的不断努力,终于在今年4月底,警方在四川发现一男子,与嘉嘉高度相似,核查后,发现该男子正是李静芝的儿子嘉嘉。
这名男子来自西安,多年前被养父母花6000元买下收养,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经DNA对比确认,正是李静芝被拐的儿子。
(关于嘉嘉的寻人启事(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笔者泪目同时,不禁想到去年引起大家关注的“梅姨案”——一名父亲的15年漫长寻子路。
父亲申军良前前后后花了 100 多万,从富裕之家,到举债 50 多万,终于在今年3月,找到了被拐15年之久的儿子申聪。
圆满的结局虽然“来晚了”,但终于还是来了。为事件中这两位父亲、母亲感动之余,与此同时,关于这起绑架拐卖案背后——人贩、以及收买孩子的养父母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也还是牵动着大家的心。
目前贩卖儿童、妇女罪的量刑档位在5年、10年、无期徒刑和死刑。
人贩固然可恶,此前人贩“梅姨'”也引发了社会范围内的关于“人贩一律死刑”的言论,但目前来说坚持人贩不能一律死刑可以说是法律界的共识,从立法本意来看:
- 一方面体现的是“罪责刑的相适应”;
- 一方面体现的是“保护孩子”和“威慑罪犯”的博弈;
前者很好理解,关于后者,拐卖儿童不处以死刑,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被拐儿童的安全。试想,如果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在被捕前就可能“破罐破摔”直接杀死被拐儿童。(这和绑架罪不死刑是一个道理)
法律是精密的制度设计,死刑固然有威慑罪犯的力量,但是也要站在保护被害者角度去权衡考虑。
(商场中的走失儿童肖像油画展)
很多人提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那像嘉嘉和申聪养父母这样的收买者从法律上能否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关于“收买”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情况来看:
(1)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收买拐卖儿童构成犯罪。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所以,即便是收买拐卖儿童,无虐待正常养育的,这种收买行为也已经触犯刑法,当追究刑事责任。
(2)但法律并无规定:收买他人捡来的、收买他人自己的小孩,是否构成犯罪。
上述刑法规定也仅限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这样规定的保护范围显然是过窄的。 因为实践中,必然会出现【收买者确不知情(是拐卖儿童)】或者【谎称不知情】的情况。
就像“梅姨案”中,申聪的养父母在客观上确实有收买被拐卖的申聪的行为,也支付了收买费用,但如果人贩谎称“卖的是自己小孩”,那从主观角度来看就会出现养父母因为“无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所以综上来看,如果要追究申聪养父母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会是实践中的“难点”。
(寻子32年的李静芝(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2、再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
假如养父母构成犯罪,是否还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案件的【追诉时效】。
从《刑法》对于追诉时效的有关规定来看: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故此类案件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也有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特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可以突破上述限制。
——规定比较复杂,但是仔细分析下来,很多案件大体上也并不符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条件。
比如此前@胖乎律师也分析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申聪养父母的刑责大概率无法得到追究。
但是,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毕竟是人贩的拐卖行为和收买者的收买行为,共同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最终导致无数家庭为寻子而承受至亲骨肉分离十余年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在社会、司法、以及无数像申军良、李静芝这样的父母的努力下,所有孩子都能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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