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明确,在有担保的债权中,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对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请求担保人清偿。
但是实践中通常会产生的一些问题:
1、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必须等到破产程序终结?)
2、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后,对其执行程序中止的同时,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是否也应当同时中止?
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对此分析讨论——
1、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也就是,对于保证期间内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同时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保证期已经届满了,那么此时债权人就无法在破产期内,同时对保证人主张权利。
那么此时怎么办呢——
- 首先,债权人只能等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其次,需要注意期限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后,对其执行程序中止的同时,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是否也应当同时中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保证期内,债权人对担保人请求执行的,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中止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
【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在A、B、C三家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由A公司返还向B公司的借款,如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则由C公司对A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B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申请了法院执行。
C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随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中止对C公司的执行。
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C公司申请复议后,也被上级法院驳回申请。
这是因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明确:在有担保的债权中,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对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请求担保人清偿。
但是保证期内,并未限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时间。
此外,对于债权人同时【申报债权】和【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导致的债权被双倍清偿的情况——此时担保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方面,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同时对于已经(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者未偿还的债务,可以分别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以及将来求偿权,来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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