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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2020年11月13日下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相识,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同年12月14日,李某在某宾馆看到苏某某与一名男子共处一室遂殴打了苏某某。2019年12月21日9时许,李某谎称一起去呼和浩特市购买轿车,将苏某某骗至其租住的房屋内。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用手掐住苏某某的颈部,致苏某某失去知觉。 李某实施扼颈行为后,两次给苏某某母亲打电话,谎称二人已到呼和浩特市,并将苏某某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导致他人无法联系苏某某。当日下午,李某割腕自杀未果。次日18时许,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李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苏某某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的父亲代李某积极向被害人苏某某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即时履行。被害人亲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且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上述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包头中院(ID:btzj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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