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转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是一种小众的退役安置方式。
一万名干部当中,可能只有几名军官会以复员的方式退出现役。在有些人眼中,复员甚至等同于犯错误,被军队“开除”。
这样的认识显然是片面而错误的。
事实上复员安置一直都是正常的退役安置方式。早在1993年,为拓宽退役安置渠道,解决军转干部安置难的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今天不同的是,当年,一大批军官选择复员,就像今天的自主择业军官一样,放弃计划安置,回到市场自主就业。
然而,由于历史和个人的原因,这些复员军官回到地方之后,在市场经济大潮发展的并不如意,造成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到了二十世纪初,自主择业安置政策才正式出台,可以说,复员政策就是自主择业的探路人,而自主择业又是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领路人。
政策显然越来越好,保障也越来越完善。但复员这种安置方式,并没有随着历史的推进而消亡。它的存在,的确有着现实层面的需求。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军队院校放开高考招生,国防生进一步扩大,复员军官的主力渐渐变成了个人素质高,学习能力强,渴望早日离开部队的年轻军官。
01
历史给我们出了一道新的考题。
过去,推出复员安置的政策,目的是引导和鼓励军官面向市场自主就业,以缓解地方用人和军转之间矛盾。
如今的年轻人,想法已经发生变化。有些人考取军校,参军入伍,压根就不是为了当公务员,复员,反而成为了他十分向往的选择。还有的干部,只求一走,但在转业排队中排不上号,只想通过“复员”弯道超车。
在军改裁军高峰的2018年,某区选择复员的干部当中,超过半数为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且大部分为国防生,国防科技大学和军医大学的毕业生。少数干部宁愿“三不要”也要离开部队。
很显然,在新的历史矛盾下,复员这个词的内涵也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
02
年轻军官要求复员,这是人之常情。 尽量不批准年轻军官复员,也是部队的用人之道。
年轻军官之所以敢于复员,原因在于年纪尚小,学历较高,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要求复员的服役阶段一般都在毕业之后五年之内。超过五年,除了极少数个人能力极强和家庭条件较好的干部,大多数都会回归到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的道路上。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世界各国主要军队的军官义务服役期,一般都规定在五年以上。
比如,美军军官从西点军校毕业之后,必须在军队服役五年,方能退役。
我国现役军官法规定,本科毕业的副连职军官,最低服役年限为十年(毕业后六年)。
军官在接受高等教育时享受到了军队的供给制待遇,毕业后必须履行服役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军官读书的费用,都来自纳税人的口袋,如果毕业后不为纳税人站岗,显然说不过去。
军官职业化最重要的遵循之一,就是非法定情形不得退役。年轻军官如果想在非法定的情况下执意退役,其本人所付出的代价恐远超改革之前。
03
当然,规范的服役方式也就意味着退役方式更加有序。
虽然年轻军官必须履行服役义务,在义务尚未完成时不得退役,但是一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在职业化的客观需要下,这部分年轻军官如果愿意选择复员,军队应当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放开走留,允许年轻军官退出现役。
毕竟,一个职业的吸引力不仅来自于入职待遇,辞职自由也是吸引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一份工作进来了就走不掉,那显然会对后继之人产生负面效应,整个职业的建设就会受到影响。
04
能否适当放松走留,关键还在历史条件。
军官职业化的根本目的,是稳定军官队伍,鼓励军官长期服役,稳定服役。复员,显然不是军队关心的内容。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复员被排在了退役安置的最后一位,由此我们也看出谁最重要谁最不重要。能否让年轻军官顺利复员,关键还是要看所在单位的用人情况以及战备满足情况。如果年轻军官确实履行了服役义务,且发展受限,单位也不缺人,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其复员也未尝不可。
过去,军官复员有三大主力:国防生、国防科技大学和三所军医大学。国防生成长于地方大学,思维活跃,受教育灌输的程度较轻,容易不适应基层部队的生活。国防科技大学收分较高,且部分专业在地方也比较抢手,回到社会发展更好。军医由于基层医疗条件的原因,常常面临所学无用,医技不精的尴尬境地,复员动力也比较足。其他军事院校,目前收分已经不高,专业基本全部军事化,到了地方用处也不大,且部分不愿服役的学员在本科阶段就已经退学,相比而言,选择复员的干部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复员的主力,占比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国防生,目前已经停止招生。今年最后一批国防生进入部队之后,未来留在部队的国防生只会一年比一年少。同时,国防科技大学和军医大学的技术类均减少了招生名额,国防科技大学的军籍生早已实现以指挥类为主体的人员构成,这就意味着潜在的复员干部数量进一步减少。
要求复员的干部少了,也就意味着复员的成功率增加了。
最低服役义务期制度落地之后,军官想要在义务期内走掉,难于登天,这也就意味着对符合条件的复员干部来说,潜在的竞争对手少了。规范的服役期,有利于退役指标的投放,对真正想要复员的干部来说,毫无疑问是一次重大利好。
既然复员也是法定的退役安置方式,那么复员干部的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国防法》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缩小了转业的概念,确立了“退役安置”的概念。复员军官,这一曾经被遗忘的群体,正式被纳入到退役安置体系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全体退役军人的重视。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退役,只要曾经扛枪保家卫国,都是中国退役军人,都值得尊重和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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