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运营总监李蒙发文透露了张志超案国家赔偿协议未达成的原因:临沂中院当天拒绝向张志超道歉。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今日致电临沂中院,工作人员回应称针对此案法院没有更新消息和回应,接下来双方何时再磋商也没有时间表。
2006年,张志超未满16周岁时被判强奸罪,蒙冤15年,今年1月份被判无罪。10月20日,张志超原定将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国家赔偿协议,但直至当天中午十二点半左右磋商结束,现场媒体得到消息:协议并未签订,张志超和律师在现场也不愿透露协商失败的原因。
李蒙曾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采访部副主任,今年8月加入代理张志超案的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蒙告诉纵相新闻记者,20号当天,临沂中院方面对多家媒体到场关注事件进展、律师提前向媒体透露可能的赔偿金额相当不满,"没签成,另一个原因是张志超坚持要道歉。"李蒙说。
2020年6月1日,张志超正式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788.9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另外希望原办案机关能够通过媒体公开向他赔礼道歉。
据代理律师透露,在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张志超曾与临沂中院达成口头协议,放弃公开道歉的赔偿要求,接受没有媒体在场的口头道歉,一次性付清约332万赔偿金。332万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以及141.67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即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5%。
"当天就是对道歉的事情反复拉扯。"李蒙告诉纵相新闻记者,"张志超始终要求道歉,临沂中院的法官说,如果你们坚持要求道歉,精神损害就只能按35%赔,如果你们不要求道歉,就按75%赔。"
按照李蒙的说法计算,若张志超坚持要求道歉,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为66万余元,与之前达成口头协议的141.675万余元的精神赔偿金相差75万余元。
根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最低是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5%,最高是100%。
来源:纵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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