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文
中山大学教授
孟子研究院特聘专家
摘要:在战国中期的人性论思潮中,不同于告子,孟子认为完整的人性结构包括义理当然性之性、生物性之性两个部分,其中前者居于关键地位。通常所说的性善论,实际是说义理当然性之性是善的。性善论具体地展开为两个方面:性本善涉及本体问题,解答道德实践所以可能的超越客观的根据;性向善涉及工夫问题,解答道德实践所以可能的内在主观的根据。为了进一步彰显性善论的道德激励功能,孟子原创性地开启以心善言性善的基本思路,并揭示了四心与四德的微秒关联,最后把本心解释为本体论的实在与存在的过程。
关键词:孟子;人性论;性善论;心性论;逻辑结构
战国中期,论心的习气远远没有人性论思潮那样影响广泛。孟子作为原创性思想家,超越特定时代已有的理论智慧,建构了独具特色的以心善言性善的心性论。从逻辑的角度解析孟子的心性论,可以首先把它分为义理当然性之性、本心两截,然后再看孟子如何经由心性之辨达成自己的思想。
一、人性论思潮与孟告四辩
春秋战国时期的人们面临了3种生存困境,它们在不同人的心中有着不同的份量。一般百姓是有恒产才有恒心的,因而认为,政治经济性困境比客观自然性困境对自己的生存更有危害。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在礼乐文明的废墟和诗书文化的摇篮中成长起来,他们以为伦理道德性困境的不利影响又甚于政治经济性困境。思想史在某种意义上固然是被问题化了的民间语文史,但思想家在思想史中的作用毕竟更大一些。人性之争成了战国时期思想界的热门话题,无疑跟思想家们深切地忧惧伦理道德性的人类生存困境密不可分。
依据孟门弟子公都子的陈述,当时存在着4种不同的人性论观点:一者认为“性无善无不善”,二者认为“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三者认为“有性善,有性不善”,四者认为“性善”。中间二说的具体立论者在《孟子》文本中没有确指,前、后二说则分别是告子、孟子的立论。告子在孟子成立性善论的过程中是一个相当关键的人物,因此,我们检讨孟子如何回答公都子所谓“今曰‘性善’,然则彼皆非欤”之前,有必要简略地了解出现在《孟子·告子上》前4章中的孟告四辩。
孟告四辩的内涵奇诡,比较费解。清人胡煦《篝灯约旨》云:“今观其立言之序:其始杞柳之喻,疑‘性善’为矫揉,此即性伪之说也。得戕贼之喻,知非矫揉矣,则性中有善可知矣。然又疑性中兼有善恶,而为湍水之喻,此即善恶混之说也。得搏激之说,知性本无恶矣。则又疑‘生之谓性’,此则佛氏之见也。得犬牛之喻,知性本善矣。则又‘内仁而外义’,及得耆炙之喻,然后知性中之善,如是其确而切、美且备也。”一边是告子的杞柳之喻、湍水之喻、生之谓性、仁内义外,一边是孟子的戕贼之喻、搏激之喻、犬牛之喻、耆炙之喻。这里重要的当然还是,孟子怎样破除告子的“性无善无不善”而证立自己的“性善”。
确如胡煦的概括,孟子在辩论过程中逐渐揭示了性善论层层递进的具体内容,亦即“性中有善,性本无恶,性本善,性中之善如是其确而切、美且备”。然而,孟子的性善论到底“说”了些什么,这对于我们依然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是使用逻辑编码进行文本解读的,古人运用的是诗化碥码,而这两种编码并非一回事,将古人的诗化编码转换为今天的逻辑编码尤难。不过,也正是由于这一缘故,显示了我们逻辑地解读孟子性善论的必要性。
二、性之全体与义理当然性之性
顺着孟告四辩中的犬牛之喻,我们此处有必要重提孟子的人禽之辨。先看三条材料。台湾学者黄俊杰先生在《〈孟子·告子上〉集释新诠》中,认为孟子的犬牛之喻暗示了人性有其特殊性。孟子的犬牛之喻与告子的“生之谓性”相联系;在牟宗三先生看来,告子只说了“生物学的固有”,孟子则强调“超越意义的固有”,因此孟子反对告子。张岱年先生有一段论述常为孟学研究者引用,这便是:“孟子所谓性者,实有其特殊意谓。孟子所谓性者,正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之特殊性征。人之所同于禽兽者,不可谓为人之性;所谓人之性,乃专指人之所以为人者,实即是人之‘特性’。而任何一物之性,亦即该物所以为该物者。所以孟子讲性,最注重物类之不同。”如上三条材料表明,性在孟子的人禽之辨中有其特殊意谓,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特殊性和超越意义的固有。这是很有道理的。
人因为具有特殊之性而不同于禽兽,但这并不是说人性的全部内容就是这种特殊之性。《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指出:“孟子不曰‘性无有不善’,而曰‘人无有不善’。性者,飞潜动植之通名;性善者,论人之性也。”戴震此论本于《孟子》文本而发,试看孟子的两段独白:“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形色,天性也;惟圣人然后可以践形。”在孟子看来,人性既包括义理当然性之性,也有生物性之性。如果说人性的实然包括如上两个层次,那么就事论事,孟子并不绝对地排除后者,只是将后者置于人性的低层次而已。明于此,借用戴震之语,孟子显然具有“性之全体”(《孟子字义疏证》卷中《性》)的明确意识。
问题是孟子为什么在“性之全体”中独独标出“义理当然性之性”,这或许跟孟子批判地反思当时的人性论思潮有关。孟子曾说:“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对此,焦循《孟子正义》卷17云:“当时言性者,多据往事为说,如云‘文武兴则民好善,幽厉兴则民好暴’,‘以尧为君而有象,以瞽瞍为父而有舜’,及《荀子·性恶篇》所云‘曾、骞、孝已,独厚于孝之实,而全于孝之名,秦人不如齐鲁之孝具敬父’,皆所谓故也。孟子独于故中指出利字,利即《周易》‘元亨利贞’之利。”
只有到了礼乐文明的“黄昏”,探讨人性论的“猫头鹰”才会起飞。经验世界中的善与恶往往错综复杂,因而,告子诸人的理性综合难免“多据往事为说”。这就使得他们的人性论,仅仅停留在人类日常认识的层面。孟子没有这样做,诚如清代学者毛奇龄《四书剩言补》卷1指出:前引孟子语的前半句“观语气,自指泛言性者,与‘人之为言’‘彼所谓道’语同”,后半句则是孟子“断以己意”。《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说得更为明瞭:正是由于人们徒知生物性之性,不知义理当然性之性,所以,孟子“盖就其所知以证明其所不知,举声色臭味之欲归之耳目鼻口,举理义之好归之心,皆内也,非外也,比而合之以解天下之惑,俾晓然无疑于理义之为性,害道之言庶几可以息矣”。
三、性善论:性本善与性向善
在焦循说“故”的三例中,前两例都取自《孟子·告子上》第六章。如前所述,就是在这一章里,公都子提出了“今曰‘性善’,然则彼皆非欤”的问题。孟子没有直接回答公都子,而是围绕自己的思想宗旨指出:“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这句话对于宏观把握孟子的性善论,极其重要。不过,厘清所谓性、情、才,又是个中的关键。
辨析孟子的这三个概念并非易事,因为我们的解读通常受到汉唐诸儒、特别是程朱理学的“干扰”。汉唐诸儒、程朱理学一般认为,孟子的“情”就是情欲,而“才”则成了恶的根源。但是,细读《孟子》文本,事实却非如此。杨泽波先生研究孟子性善论的博士论文指出:“乃若其情”中的“情”应理解为实际情况,“非才之罪”中的“才”指的是初生之质。这一理解和戴震的理解一致,《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才》云:“情,犹素也,实也。孟子于性,本以为善,而此云‘则可以为善矣’。”还说:“性以本始言,才以体质言也。体质戕坏,究非体质之罪,又安可咎其本始哉!”只有这样理解性、情、才,我们才可能还孟子性善论的本来面目。附带说一句,认为这三个概念既统而为一、又侧重点略有不同,从而使得性善论丰富多彩,这也正在成为目前孟学研究者们的共识。
依据如上的字义疏证,孟子答公都子问,实际上表述了性善论的两层涵意。一层是性向善。就“情”(人的实际情况)而言,人是可以为善的。孟子申论此层涵意,运用的正面立论。另一层是性本善。即使个人做了不善之事,也不能归咎于他的“才”(初生之质)。孟子申论此层涵意,运用的是反面立论。性向善和性本善在孟子的心性之辨中有着重要作用,但我们这里最应把握的是:性本善涉及了本体问题,解答了道德实践所以可能的超越客观的根据;性向善涉及了功夫问题,解答了道德实践所以可能的内在主观的根据。
即使我们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情怀,性向善在我们的现代体验中,也比性本善更易理解和接受。许多孟学研究者反对性本善的传统解读,倾向性向善的理性体认,或许就是由于这一缘故。将孟子的性善论简单地归结为“性本善论”和“性善完成论”,这是不对的;同样道理,根本否认性本善涉及了孟子性善论的超越客观根据,也是欠妥之举。台湾学者蔡仁厚先生曾说:“总之,儒家讲性善,是性本善。先肯定一个善的本体,再通过工夫实践,使‘本体的善’表现而为‘具体的行为上的善’。在行为上可以要求满全,但如果不肯定人有善(本善)之性,则所谓满全的善,必将没有着落,而失去它所以可能的根据。”在孟子的性善论中,性本善的确至为关键。
如果仅仅依据《孟子》文本描述性善论的言说,那么,性本善在某种意义上,恰恰又是通过性向善得以证成。孟子曰:“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此语出现在孟告四辩之二——搏激之喻/湍水之喻中。辩论双方都以水流喻人性。水流固然有其流向。从日常经验来看,水既可以平面地流向四面八方,也可以垂直地从上往下流;前者的流向实际有无限多种可能,后者则只有一种可能。告子“平面地”看水流,因而认为“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人性并无一个特定的方向。孟子“垂直地”看水流,自然以为“人无有不善”,善即义理当然性之性的定向。孟子的搏激之喻,形象地说明了性向善。而且,我们一旦追问人区别于禽兽的特殊之性为什么惟有为善的定向,就会逼近性本善。
孟子的戕贼之喻,进一步显示了这种自觉。针对告子的杞柳之喻,孟子质问:“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杯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杯棬也?”告子“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并不必然蕴涵戕贼之意;因而,孟子的诘难多少有点虚设论敌、强辞夺理。但是,这对理解性善论似乎无关紧要。原因在于,儒家成就理想人格不需要自我否定,不需要象基督教那样设定原罪;自我从本然的存在到理想境界的发展,同时即是善端的展开或潜能的实现;这才是戕贼之喻包含的重要含义,它也深深地影响了孟子之后的儒学史进程。简言之,孟子在戕贼之喻中同样揭示了性向善的必然趋向,进而凸显了其所以如此的开上根据,亦即性本善。
跟搏激之喻、戕贼之喻一样,“可欲之谓善”亦表明性本善借助性向善而证成。张奇伟先生认为,这句话是倒装句式,不应理解为“可欲是善”,只能理解为“善是可欲”;前者意即“凡是能够满足人们欲望,引起人们欢悦的价值或具有这种价值的物都是善或善的”,后者意即“善是能够满足人们欲望、需要,从而带来欢乐、愉快的价值或具有这种价值的物”。无独有偶,戴震也注重语法分析。《孟子字义疏证》卷中《天理》指出:“之谓”与“谓之”在古人言辞中有所区别,凡曰“谓之”者,是“以下所称之名辩上之实”,凡曰“之谓”者,是“以上所称之实解下之名”。如此说来,“可欲之谓善”因为肯定了善值得人们追求,从而具有性向善的意蕴,同时认为“可欲”是善之实,也就隐含了性本善的前提。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学报 ( 人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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