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借款人权益维护小组在视频连线会议上公布了一组新的借款人债务数据,在数据中很明显的这些借款人如果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话已经还款高于24%的年化综合利率,甚至还有很多人在知名P2P网贷平台上的贷款偿还的年化综合利率高于36%以上。
更可气的是,有些借款人截止到目前偿还贷款年化利率都高达了80%以上,就算是这样,这些借款人至今仍然还在持续的被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非法侵害,甚至可以说是遭到了他们的“敲诈勒索”,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任何合同以及行为都不能建立在法律之外。
在这次借款人权益组织发布的数据中我们发现了一个个案,这个个案中的套路也就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很普通的套路,今天我们就好好聊一聊这个套路是如何进行的。
在个案中,河南的徐先生是在2017年6月11日,在河南某地电子产品销售部以12期分期了一部苹果6的手机,当时的手机价格是3000元左右,每期还款529.32元,已经偿还了八期(4234.56元),当徐先生正在准备偿还第九期的时候,他的一个银行的朋友注意到了异常,就仔细询问了徐先生是什么情况,而在了解实际情况之后,徐先生的朋友立即建议徐先生停止还款,因为徐先生目前八期偿还的金额都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利率红线了,继续偿还的话,不仅仅让徐先生蒙受经济损失,也就是因为这样,徐先生的朋友还帮助其重新计算了他的债务问题。
根据徐先生朋友的计算,徐先生3000元手机分期,按照12期计算的话每个月应该偿还200多元钱,怎么计算也不会计算的每月还款500多元啊,值得注意的是,徐先生这3000元的分期就算按照24%计算的话,也就3,404.14元,如果按照36%利率红线计算的话,每个月应还款也就300多元,怎么都不可能按照每个月500多元去偿还。
而且徐先生目前八期的4234.56元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红线了,于是,在2018年3月份徐先生以按照国家法定利率还清为由停止了还款,但是在2018年3月8日,也就是徐先生的还款日后的第二天接到了深圳这家分期公司的电话,在电话中对方质问徐先生为什么3月份的欠款没有到账,而徐先生回答的是,我已经把所有贷款都还清了,为什么你还要我继续还款呢?
但是对方却没有理会徐先生的质问,甚至还说他们的利率计算都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而最终徐先生一句“国家法律要求你们高利贷吗,国家要求你们“敲诈勒索”吗?”把这位打电话的分期公司工作人员惹急了,但是,徐先生并没有去和他对抗,只是要求深圳这家公司拿出合法的资质,但是遭到了对方拒绝,在整个通话的过程中,这位工作人员自称为为他们公司是和哈尔滨银行合作的一家“撮合借贷”中介性质的公司,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
而在对方说的时候,徐先生的朋友质问这位工作人员,按照我国相关部门在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你们所隶属的公司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呢?
在徐先生朋友质问一系列问题之后,对方却一再的回避问题的回答,甚至在电话中这位工作人员还嚣张到利用互联网软件不断的轰炸徐先生的手机,而且自那日后至今,徐先生的亲属好友以及通讯录里面的人一直都在遭受到自称为深圳这家分期公司的恶意侵害以及骚扰,甚至徐先生的亲属好友还多次接到了“侮辱性”短信群发。
其中最严重的是,在2018年7月、8月、9月期间,自称为这家分期公司的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除不断地侵害徐先生亲属好友之外,利用徐先生手机相册里面的孩子照片进行P照群发,内容极其肮脏,于是,徐先生在2018年9月3日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立案,但是当时因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办理过这类案件,也有这些所谓自称为这家分期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的是互联网软件,无法分析定位其准确地址的原因案件一度搁置到2019年8月份徐先生再次因这些工作人员群发其孩子的照片而报案,甚至还约谈了这家分期公司当地的分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负责人的计算下,徐先生的债务属于高利贷而且已经偿还了的这种情况,这家分公司经理表示,目前总公司把一些债务外包或者以转让的模式进行了打包转卖,而实际性的问题现在分公司无法掌控,当徐先生律师询问这家分公司经理其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的时候,这家公司的经营回答含糊其辞,最终也没有个准确答案。
也就是说,这家分期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有严重的不符,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而经过专业的会计人员仔细的梳理之后发现,这家分期公司根本不具备“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资质,其经营模式是其公司非法从事“网络借贷服务撮合业务”,但实际上放款方属于哈尔滨银行龙青支行,而且在其经营的过程中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和高利率费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在借款人偿还贷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之后,其分期公司继续以非法的手段勒索借款人的钱财,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目前,徐先生正在收集相关的材料起诉这家分期公司。
法律小常识: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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