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泸小布之前告诉大家的
2020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上调的事儿吗?
最新消息来了!
泸州市社保局表示:将于9月底前兑现
待遇调整对象
此次待遇上调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待遇上调的对象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待遇调整标准
1
伤残津贴方面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
2
生活护理费方面
2020年1月-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020年9月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4
致残补助费方面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
需要提醒的是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将于9月底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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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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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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