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前的程序: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三、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
四、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五、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
六、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
七、法庭组织调解。(是否同意法院的调解)。
八、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法院拿判决书,法院会通知。
九、要是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同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改天去法院拿调解协议书,或是当庭打印给当事人,同意调解则不能再上诉。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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