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我们团队代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的民事案件。该案本是一起并不算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无端刑事立案侦查,并且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出现违法行为,致使黄某深受困扰,每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根据黄某陈述及现有相关资料分析,本案并不属于刑事案件,仅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无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刑事手段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
本案基本事实情况
黄某与沈阳某公司(简称A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向黄某履行债务一亿三千多万元本息(其中包含其他债权人债权,由黄某代持,均有明确银行流水记录和相关合同),以九千多万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计息。因A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7日,黄某与辽宁某房地公司(简称B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基于《民事调解书》对A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B公司,债权转让款为人民币八千多万元。2019年1月4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A公司破产重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之后,B公司即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黄某等人,认为黄某等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存在欺诈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返还债权转让款八千多万元。该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2月份出具判决书,判决认为债权转让行为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就在2019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竟然以虚假诉讼罪将黄某予以立案侦查。
从案件基本事实来看,B公司与黄某等人之间就是因为合同效力问题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并且,该案已经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出具判决书,若对于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也应通过二审程序予以解决。而且B公司已经提起上诉,黄某也收到了上诉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此时却突然利用刑事手段,对本案经济纠纷越权进行干预。
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对黄某进行立案侦查。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B公司因获得黄某对沈阳某公司债权之后,因沈阳某公司破产重组,便主观认为黄某的债权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和欺诈,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况,作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法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完全能够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如果通过相关证据材料真的可以证明黄某等人真的存在违法行为或恶意串通行为,法院为何不进行深入调查,为何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而是得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结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已经查明债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那么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是通过哪些证据材料和线索得以受案和立案的呢?
本案存在的诸多严重违法行为
(一)利用不平等主体地位强行获得有针对性的笔录
B公司与黄某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刚刚审判结束,也即2019年年底,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指派民警到杭州市、永康市,违法传唤,采取跟踪、诱骗,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前提下,甚至拿出手铐恐吓等违法方式强行将案件相关的债权人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做笔录过程中多次诱导、恐吓被传唤人,不按照被传唤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记录,随意篡改笔录,并利用不平等身份地位的威慑迫使被传唤人在不完全真实的笔录上签字,案件中所有的相关债权人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公安机关利用其职权身份使用违法办案手段给他们施压,甚至限制正常生活,给这些普通公民造成极大心理压力,生活工作均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民警采取违法手段获取有针对性的的笔录,其目的昭然若揭。
(二)利用黄某亲人、朋友给黄某施压
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利用不平等身份地位,威吓诱导、疲劳询问民事诉讼案件相关人员,强行侦查债权真实性、借款来源、转让经过等情况,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某确实违法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干涉黄某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通过对其亲人、朋友施压来震慑黄某,这种做法明显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插手经济纠纷,罔顾法律与政策,损害黄某合法权益。
(三)以“撤案”为筹码要求民事和解
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要求黄某以将八千多万元债权转让款退还给B公司,便不再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罪是刑事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之诉,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已经刑事立案的刑事公诉案件,即使受害人接受道歉并愿意“撤案”,但只要案件本身构成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定标准,公检法机关就会行使职权继续侦察、起诉和审判程序。简而言之,在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启动和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并非受害人而是国家,所以受害人是无权决定案件是否成立,更无权决定案件程序的继续或停止。因此,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所称以和解退钱为由放弃刑事追究的做法明显违法,且目的性十分显而易见。
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在得知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以虚假诉讼罪将黄某予以立案侦查后,专程于2020年1月中旬前往沈阳市公安局反映此问题,沈阳市公安局局长也亲自表示会重点督办此案,监督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的违法执法情况,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然而,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非但没有收敛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多次找案件相关债权人做笔录,威逼利诱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手段要求黄某“和解退费”。
本案客观事实并不复杂,简单清晰,距刑事立案至今已八九个月的时间,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做了大量调查和询问,但至今没有得出任何有罪结论。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仍不罢休,甚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骚扰、影响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黄某的家属,给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生活不便和恐慌。作为黄某的律师,我们也多次尝试与办案警方进行沟通,也屡遭对方态度恶劣。
本案本属于普通的经济纠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但在本案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分局直接、主动介入经济纠纷,利用刑事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手段,获取有针对性的笔录,这样的后果,也会使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公正。这种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刑事侦查手段随意扩大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且,根据B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B公司也将此案认定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如果对合同效力存在异议,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确认解决。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即使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应由法院移送处理,而非公安部门直接介入。最高院也曾就此类案件提出核心观点“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应禁止
公安机关对待民营企业家商业纠纷的态度不仅关乎着个人利益,更关乎了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最高院早已出台八项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在2018年11月17日主持召开的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赵部长在会议中也重点强调“要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若仍以“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对待外来营商者,如何还能吸引到优质的投资者来发展经济呢?
最高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通知》(下称“《最高院通知》”)中提到,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20年7月9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集中整治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的乱象,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出席并讲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会议指出——要集中整治以刑事司法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经营问题。会议强调要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特别要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严禁趋利性单方面跨区域执法,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着力强化监督制约,严格监督管理责任。
本次整顿教育会议代表法治进步的又一标杆,也意味着利用刑事手段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乱象纳入司法重点整治、监督的范围之内。而本次政法系统的全面教育、整顿,如此大规模的“清理门户”,能否还司法系统一片净土?刑事手段干扰经济案件不正之风的纠错之路还有多远?
撰稿: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吴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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