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的盘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竞拍了3套房产,但在办理房屋的权属过户登记时却卡了壳,原因是房屋尚有9万余元税费没缴清,国土房管部门要求盘先生缴交这笔费用后才可办理过户登记。盘先生无奈,只好缴清了这笔款项,权属过户登记才办了下来。事后,盘先生觉得很冤,认为这笔款项应由原权属人曾先生负担,遂将曾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9万余元。
2018年4月25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变卖公告》等文书,公开变卖曾先生名下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某小区3套房产。最后,原告盘先生以成交价260万元拍得上述房产,并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当盘先生持法院有关文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这3套房屋拖欠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期间各种税款合共94521.69元,如不缴清,则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盘先生多次催促曾先生缴交费用,但均遭拒绝。最后,盘先生只好自行缴清了该笔款项,过户登记手续才得以顺利完成。事后,盘先生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认为这笔款项应由曾先生负担,遂将曾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94521.69元。
被告曾先生辩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在房屋拍卖前已向原告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原告也十分清楚作为买受人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变卖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拍卖成效后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故涉案房屋的各种税费应由原告作为买受人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拖欠涉案房产税费,属于涉案房产在拍卖时现状的一种瑕疵。法院在对涉案房产实施变卖时已公开发布《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文书。其中,《变卖公告》第七条明确约定“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变卖须知》第七条“……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另外,原告作为买受人也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申明“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愿遵守执行”,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对各种费用的负担、竞买的风险、标的物现状、瑕疵等情况均明确知晓,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补缴的税费94521.69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全媒体记者 任志耀 通讯员 清新法宣
编辑 杨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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