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救不救?”这个一直困扰着人们的社会难题,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见义勇为免责。
近年来
救人后被讹的事件时有发生
逐渐地
“好事不敢为”
也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痛点
人们“出手相助”之前
往往还要经受着“灵魂拷问”
“救不救?” 、 “扶不扶?”
面对这些情况
今后无需担忧了
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7年6月26日,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款。
解读
“好人条款”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历来喜欢“管闲事”,对看不惯的事往往会挺身而出。然而,在近年“救人被讹”的事件发酵之下,很多人不愿意再做好事,怕惹祸上身。究其原因:
一是害怕自己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最终却要自己承担医药费;
二是担心自己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却还要承担别人的医药费。
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真正解决了大家关心的上述两个问题,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义出手的现实之忧。
那么,什么是民法典中的“紧急救助行为”?需要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自愿性,即救助人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只是出于自愿,譬如像警察、消防员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就不符合该特征;
第二,利他性,不具有利己性,即救助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第三,紧急性,即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
至此,当面对他人陷入危难时,大家可以大胆地伸出援手“扶一把”,不必再有后顾之忧。当然,也提醒大家,紧急救助亦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省律协立场
作者 |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曾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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