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早期的特权性观之,中国古代及古罗马的身份继承制度颇为相似。然而,毕竟各自社会有相对的独立性,经济、政治、社会组织都存在差异,尤其是两者对自然法内涵的见解各具特色,致使继承制度本在身份继承这同一路径上起步,却在不同速率的进程中达至不一样的结局:中国继承制度始终重身份而轻财产,宗祧继承制度未即告衰———“从身份到身份”;而古罗马的身份继承制脱胎换骨,现代的财产继承制破茧而出———“从身份到契约”。
中华法系特有的伦理自然法和宗法文化,认为“天人合一”是最和谐的自然状态,本于宗法社会土生土长,均非罗马之上帝神学,始终不曾受西方宗教影响。陈顾远说:“因无宗教化法律,早即重视‘人情’,因有自然法灵魂,早即重视‘天理’,国人今日仍以天理人情国法并称,可知此种意念之深,而天理与人情则系与礼有关焉。”宗祧继承被严格限定在等级身份的框架内,牢不可破;平等继承原则苦心惨淡,毫无立锥之地。
自周以迄于清末,宗祧继承的传统根本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各地调查报告中仍均可见:“自继之后,任从改名换姓,读书婚配,抚养成人,上承宗祧,下开后裔,双亲年老供奉,甘旨天年后,丧葬尽善尽美,毋得忘恩负义,以伤抚养之情,如有此情,作不孝论。”
家族观念忍受各朝各代的折腾,近乎不可思议地留存着。如浙江省临海县,“我国家族制度发源最古,一家统于一尊父,若母,均视同一例。故凡父母俱存者,子孙不得处分其家财,即其父已亡,仅有母在,而其子又已成丁者,亦不能由其子自由处分财产。盖一般人民之观察,均仍视其母有其家一切财产之所有权,盖亦家族制度之结果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依旧固守法定的立嗣顺序,历久不渝。如黑龙江省巴彦、木兰等县“对于丧事,按习惯论,先尽近族,次远族,再次外亲主办,所遗产应承受”。“处分绝产先尽亲女,次尽祠族,再次则归亲友承受。”
反观同时期的罗马,与中国同在封建特权的起点上,却循着平等的方向迅速进步。古罗马继承法在自然法和宗教文化的双重刺激下,采血统主义,以男女平等为首要原则。继承权属自然状态下的天赋人权,不可转让和剥夺。长子继承制名存实亡,家父权、亲情身份、家祭等很难再找到古代的迹象,旋即消逝于继承中。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活跃的单位,个人与个人间的契约关系代替了个人与家族、家族与家族的关系。对此,梅因在《古代法》中有很精彩的描写:“后来在帝政时期,我们还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权利的遗迹,但已经缩小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家内惩罚的无限制的权利已变成为把家庭犯罪移归民事高级官吏审判的权利;主宰婚姻的特权已下降为一种有条件的否定权;出卖的自由已在实际上被废止,至于收养在查斯丁尼安的改良制度中几乎全部失去了它在古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子女的同意,转移给养父母就不能生效。总之,我们已十分接近最后流行于现代世界的各种观念的边缘。”
身份继承制完全消亡,而财产变成继承的主要对象。优利亚努斯说:“继承是指继承死者所有的财产。”财产继承制度中,只要是血亲,不分男女,不论解放、出嫁、收养等,一律有平等继承权。裁判官受自然公平所驱使,给予被解放子女同样的遗产占有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规定:“十二表法是这样严格和这样优待男系卑亲属而排除通过女系相联系的人,甚至连母亲和她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相互继承。可是大法官允许这些人仅以其血亲关系取得遗产占有,称为‘给予血亲’的遗产占有。”
女子继承权的从无到有、女子监护权的从有到无的整个发展历程,可一探罗马继承法进步的究竟。其一,迨帝政伊始,有夫权婚姻终了,多为无夫权婚姻。婚姻由初起的神事变为人事,不再以宗族生子和宗教为目的,可以说,夫妻彻底自由平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规定:“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妻与子女同为夫之一亲等亲属,有同等继承权。其二,家父权逐渐演变为亲权,母亲与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力一致。盖尤斯《论行省告示》第23编提到,“家长”不仅包括父亲、祖父、曾祖父及祖先;同样还包括母亲、祖母和曾祖母这样的“女家长”。
综上数端,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罗马法反对封建制度和教皇势力,本质上是对商品经济的反映,平等是主要原则,特权是次要方面。“人类一律平等”、“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的自然法思想成为法律公理,对罗马继承法的改进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无疑地,现代的继承制度是罗马继承制度的改良。梅因干练的结论堪称经典:“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回归到中国,中国古代法律本质上是身份法和家族主义法,继承制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瞿同祖先生说:“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让家族在一代又一代的继承人身上第第相承,直至千秋万代供祭不绝,正是宗祧继承的根本意义所在。《礼记·礼运》中关于社会譬如小家庭、家庭又譬如大同社会的一段话,很值得征引作为本文最好的总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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