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今天我们谈无因管理制度,这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主要谈以下四个问题: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 四 篇
-THE FOU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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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跟见义勇为制度、紧急救助制度
之间是什么关系
无因管理最初是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里规定的,后来《民法总则》也做了规定,是在民事权利里讲债权里规定的,《民法总则》同时在民事责任那块规定了见义勇为和紧急救助。
《民法典(草案)》对无因管理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准合同里专门用一章规定无因管理,总共有六条。《民法典(草案)》里仍然保留了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见义勇为制度和紧急救助制度。《民法典(草案)》里关于见义勇为条款的规定,《民法通则》里也规定了。
《民法通则》规定的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总则》里是改成了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利益受损失。
关于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见义勇为就是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属于广义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是广义、狭义的问题。广义上的无因管理包括见义勇为;狭义上的无因管理不包括见义勇为。这种观点主要是认为无因管理发生的是债权、债务;而见义勇为发生的是责任;
见义勇为不是无因管理,这两者是独立的。从立法例上来讲,大多将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规定在一起的,没有单独规定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都是放在无因管理当中的。立法例中也有两者分离的,《苏俄民法典》里有规定,无因管理就是无因管理,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受损害的;见义勇为是单独一项规定。
见义勇为是不是就是无因管理呢?我觉得它就是无因管理,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见义勇为无非就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路见不平一声吼,拔刀相助,再去抢救,这完全与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一样。
无因管理制度为什么赋予它合法性?因为它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本来在社会生活当中任何人的事务都是由自己管理,他人不得随意管理。我的事情你要管理,必须是经过我的同意,或者是法律规定你可以的。否则的话,谁的事务我都可以去插手,都可以去管一下,那就乱套了。
在社会上能不能对他人的事务漠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不是都要自扫门前雪呢?这样做行不行?不行!有需要给予相互的帮助。无因管理就是起到这样的平衡作用。见义勇为也是如此。
见义勇为的目的是鼓励善行,无因管理的目的是鼓励义举。从现在的法律规定上来看,两者之间有没有区别?应该来说还是有区别的。见义勇为应当有见义的意思,在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我才能出手相助,才能见义勇为;而无因管理不是这种情况,无因管理是一种平常状态,见义勇为是特殊的。
无因管理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平衡问题;见义勇为是管理人受到损失,损失由谁来负担的问题。这是受到损害时候的救助,会发生一个侵害人,侵害人要承担责任;在没有侵害人或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侵害人承担不了怎么办?此时就需要鼓励善举、鼓励义举,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基金救助,或者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目的就是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他是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谁承担上来考虑问题,受益人的负担是适当补偿义务;而无因管理制度是偿还必要费用的法定义务。
现在的法律已经做了分别的规定,一百八十三条相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特别规定。一个关系如果构成了见义勇为直接用一百八十三条就够了,不需要同时再适用哪一条了,这一条就够了。
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紧急救助义务,这是我们国家非常特殊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的制定当中,原来是没有这一条,后来为什么在《草案》中加上这一条?就是因为出现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产生舆论。
《草案》中原来的内容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在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把这一条例外去掉了,紧急救助不承担责任。紧急救助不是一般的紧急救助,不是有义务的紧急救助,他是无义务的,有紧急救助义务的就不能适用这一条。
比如说旅客运输合同中,旅行当中,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负有紧急救助义务,这是有义务的,不能适用此项规定。
没有救助义务而实行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还是见义勇为。但是它的适用比较特殊,是紧急情况下的救助,这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跟见义勇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有所不同。
例如,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突然发病需要急救,在急救过程中因专业水平不够,导致被救助人死亡或者受伤。你家失火了,我去救火,最后适用紧急救助,这是不行的。见义勇为在紧急情况下救火,结果可能烧伤了,把衣服烧坏了。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往往是有人身损害,这样的损失是大的。无因管理当中不发生人身损害,管理人实际损失不是指的人身损害;紧急救助当中,它的损害是受害人或受益人的损害,而不是救助人的损害。
之前我们提过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把故意和重大过失去掉未必妥当。本来你一点救助知识都没有,他人心脏病突发不能动,你过去非得把人家扶起来,反过来覆过去,那当然不行了,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民法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损害,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从解释上来讲,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不需要讲,本来故意就要承担责任,重大过失视同于故意。
另外紧急救助中会不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为紧急救助是紧急避险,有没有过错的问题。例如,一辆车开过来快要撞到一个小孩,你发现他非常危急,你一个跳高把他救过来,结果你往那一跳,正好有个行人在那走,就把行人撞倒了,撞到了车底下。这就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就看行为适不适当,你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就涉及到了第三人补偿的问题。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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