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A 原创|图源:EVA 侵删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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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观念根深蒂固。
《孟子·滕文公下》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还好,我们没有生于那个年代。
新中国成立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足以概括当时的封建婚姻观。
1919年,湖南长沙街上一顶迎亲的花轿内不断有鲜血汩汩流出,20岁的新娘赵贞五为反抗父母强把她许配给40岁的古董商,在花桥内用剃刀自杀。
贞五之死激起广大青年男女对父母包办婚姻的痛恨,在报纸上发表的檄文就有20多篇,愤怒谴责封建婚姻制度惨无人道。批判封建“吃人礼教”,冲决一切封建罗网,成为那一时代的最强音。
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彻底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之久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规定了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
到了80年代,《婚姻法》首次修改,将离婚的条件中纳入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件,法律层面上也开始越来越保护“婚姻自由”了。
▍离婚自由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
光是去年,登记离婚的夫妻就达到415万对。
现代社会,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越来越可望不可及。
如此高的离婚率,其中不乏有一部分属于冲动离婚。正因为这部分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拟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
的确,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好的,但感情和家庭,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并不是每一桩婚姻都值得维系。
何况冲动离婚究其源头,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结婚冲动。感情不稳定,互相了解不足,没有足够责任心……种种原因过不下去,按照上面的逻辑,法律是否也该设立一个结婚冷静期?
▍家暴离婚
随着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加,很多人性格愈加暴戾,甚至将拳头伸向了家人。
可悲的是,家暴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但能够立案且让施暴者受到应有惩罚的案例,却少之又少。
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原本就很难被法庭认定;大部分受害者又十分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只能不了了之。
如此背景下的“离婚冷静期”,对家暴受害者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有位女士因为丈夫家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结果法院以给双方“冷静期”为由,三次庭审都不判定两人离婚。
在强制冷静这段时间,她一直经受丈夫的各种恐吓和威胁,身心俱疲。她一直坚持上诉,并通过媒体呼吁:“法治应该给弱势群体以合理保护”。
对于身处家暴婚姻的受害者来说,很可能因冷静期被置入更加危险的境地,“冷静期”变成“加速虐待期”,简直是地狱中的地狱。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婚姻从来都不是儿戏。
结婚,要基于两个人相爱相知,充分了解,确定都能承担婚姻责任之后方能考虑。
而且在中国,由于父母干涉过多,很多婚姻都是两个家庭的结合。
谨慎结合,谨慎分离,本就是每个成年人都该明白的道理。既然决定离婚,他们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个人的自由,法律不应该过多干预。
关于那部分小打小闹随便离婚、随意再婚复婚的夫妻,不是该给他们设立“离婚冷静期”,更该设立的是“结婚/复婚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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