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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现将 2020 年 4 月 28 日-5 月 6 日煤矿安全 监察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附件: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同煤集团同忻煤矿被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许可证,罚款160万!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 年 4月 30 日
执法主体: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煤矿
违法事实:
将井下掘进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0 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
同煤集团同忻煤矿董事长被罚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4月 30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忻煤矿
违法事实:董事长张某某将井下掘进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姜家湾煤矿被罚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4月 28 日
执法主体: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
大同市姜家湾煤矿
违法事实:
7#层406盘区8610 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于2020 年 4 月 2 日调校,查询当日监控系统数据显示调校时甲烷浓度最低值为 0.01%,未对传感器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高家窑煤矿被罚五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4月 30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大同鹊山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定期调校;2.风门开关传感器声光报警信号装置损坏。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长春兴煤矿被停产整顿
暂扣安全证,罚款120万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5月 6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超能力生产。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3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长春兴煤矿董事长被罚七万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 年 5月 6 日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董事长王某某超能力生产。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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