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理期限,但在现实审判过程中,由于法院案件量过多、送达困难以及案件特殊情况等原因,导致实际审限过长等与法律规定审限不一致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救济呢?一、关于法定审限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完毕。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确需要延期审理的,经过该法院院长批准,批准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由于该特殊情况该6个月仍然无法审判完毕的,还需要延长的,这时就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因此,对于一审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的延长并不是法官随意为之,需要满足特殊情况加审批程序,二者同时满足了,才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而对于上诉案件呢,同样,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3个月内需要审理终结,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该法院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延长。此处未明确规定可以延长的时间,因此,此处赋予了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我们可知,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期限,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3个月审理终结,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则需要该法院院长审批,一审再次延长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二、法官未按照民诉法规定审结的处罚规定我国有专门的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如果法官未经过审批,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审理期限延长,将会面临处分。 我国法官法就明确规定了,如果法官存在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应当给予处分,该处分包含了,如出现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时间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由此导致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此导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出现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该法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可以看出,如是过失导致的拖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会受到处罚。 北京市高院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处于试行阶段,对高级以下法院起到了指引作用。其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除承担考核责任外,依照上述的处分办法接受处分。
三、我们作为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未在规定的限期审结案件时,我们应当向哪些部门或者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总结了以下几个渠道,可以结合自身便利选择: 1. 一般法院设置有监察部门,我们可以向该法院监察部门反馈,具体包括法院监察室、法院纪委、庭长接待信箱或窗口反映。 2. 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 3. 可以向该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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