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镇龙派出所原所长颜某寿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6年,颜某寿与钟某1、钟某2(均另案处理)、罗某共谋以颜某寿入 " 干股 " 形式合作承接土石方工程谋利。
2006年至2013年,颜某寿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原开发区、萝岗区分局萝岗派出所所长、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钟某1、钟某2、罗某棠等人在承接萝岗区九龙大道土石方工程、水西路土石方工程、萝平路土石方工程、锦泽小区(科城山庄二期)土石方工程、文教园区香雪路市政道路土石方工程过程中以及工程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0年初至2017年初,颜某寿分9次收受钟某1等人贿送的 " 干股 " 好处费共计现金170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投资入股广州市壹盅某件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余的部分存入其哥哥银行卡。
此外,2008年至2009年11月,颜某寿担任萝岗区刑警大队大队长,这期间,颜某寿在办理陈某登故意伤害杨某亮等人案件过程中,伙同时任萝岗区刑警大队科员李某(已起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规定,故意包庇陈某登使其不受追诉。
直至2018年2月10日,陈某登所实施的多宗犯罪才在刘某添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被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15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24日,颜某寿在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被抓获归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寿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为此,作出判决:颜某寿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颜某寿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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