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淑英的丈夫单波生于1959年5月24日,生前任青岛沧口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3年11月17日傍晚,于竹君携对象赵虹,和朋友李涛、王伟、刘洪顺、汲建伟(又名:汲建卫)等人到西海岸大酒店喝酒。
当日21时许,李涛外出返回途中与正欲离店的盘仲华等发生碰撞,产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李涛呼喊于竹君等人,于竹君等人闻讯相继上前与对方厮打。
在这场殴斗发生时,身着警用风衣、警裤的单波还在包厢内,当他得知这个情况后,随即赶到酒店大厅亮明警察身份制止殴斗。在制止过程中,他被于竹君猛击一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竹君随后逃跑。
在北京躲藏2年后,于竹君落网。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1996年6月1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当天中午,该处民警前往海淀区钓鱼台国宾馆协助山东省刑警总队抓另一人齐常青,在国宾馆保卫处及公安部八局的协助下,迅速查获齐常青及相关人员。当天18点左右将与齐常青同在国宾馆的于竹君抓获。带回该处审查,经查于竹君系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通缉犯。
警方的扣押物清单显示,于竹君携带现金6.89万元,并使用伪造的警察制服照假身份证。
中间人黄旺(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当年他受于竹君朋友的请托,找到董淑英的亲属协商。“只要家属不追究,愿意给50万元。被拒绝后,又提高到70万元,但单波的家属还是拒绝私了。”
“这其实是很大一笔钱。”董淑英说,单波死后工资停发,她虽享受遗属待遇从工厂调到青岛市机动车检测站,但月工资只有300块钱左右,和5岁的女儿生活非常困难。最艰难的时候,她曾向车管所打借条借了300块钱。她说:“但这钱没法接也没法花,即便家人过得苦一点,也不能收钱让单波名誉受损。”
按1979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8年4月23日,该案一审宣判。 青岛市中院认为,于竹君历史上曾犯罪被劳改、劳教,仍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遂以于竹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赔偿董淑英50606元。
一审宣判后,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判有罪错误”的于竹君,和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应判处凶手死刑”的董淑英,分别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院最终认为,于竹君历史上曾被劳改、劳教,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前来制止犯罪的公安人员的身体,由此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于竹君的亲属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维持青岛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于竹君的定性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竹君有期徒刑七年;再赔偿董淑英经济损失五万元。
董淑英说,由于二审没有公开开庭,她是在青岛中院领到的高院的终审判决。“当我看到无期改判7年时,感到的是屈辱。”
她说,自己当时就哭着问中院法官“无期改判7年,公平么?这不仅对我们家,对社会,对活着的干警怎么交代?”青岛中院法官对她表示是上面改判的,他们也没办法。
王少光认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上诉人于竹君历史上曾被劳改、劳教,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前来制止犯罪的公安人员的身体,由此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严惩”的情况下,适用旧刑法却排除两个《决定》的适用,并按照法定最低刑改判7年,有些匪夷所思。
董淑英说,以前她认为案子判得不公,但因为不懂法、忙于抚养孩子和生活工作, “不知找谁说理”,她也曾到补习班学习法律。
2012年退休后,看着女儿学习已步入正轨,董淑英开始向青岛中院、青岛市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山东省检察院以及最高检、最高法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
2019年12月10日,董淑英告诉澎湃新闻,她还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了此事。
11月30日,她接到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回复的短信称:她的来信材料中央第四巡视组已转交最高检审查办理。经审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已将来信转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处理。
身患腰椎间盘突出、膝盖增生变形的董淑英说,比起身体上的疼痛,她最痛苦的奔波这么多年迟迟没有希望,但她还不能停下。“作为妻子,如果我不为他说话,谁会替他说话。”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谢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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