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为什么不信任保险业务员?因为总觉得他们满嘴跑火,哄你买时保险简直是万能的可保一切,真发生意外事故后则会发现理赔槛重重,根本没有当初保险业务员所说的那样美好。
我们聊过购买保险时候,一定要查清楚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资格问题。但是生活中,还是难免会有很多业务员为了业绩而夸大保障内容和理赔好处的。今天,我们就聊聊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因为误导性营销而导致投保人对保单产生极大期待,但是发生事故后却发现不在保单约定理赔范围的,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事情是比较复杂的,牵涉到的变数和法律条文都比较多,下面我们从曾经发生过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谈。
一、案例:
2013年4月,文化程度较低的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的解释下,投保了“人生终生寿险(万能型)”和附加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限额人币6万元)。 投保前,李某表示只要购买了这个险种,那么只要有“重大疾病”都能提前获赔6万元,文化较低的刘女士也看不懂医学术语和保险术语极多的几十保单和保险条款,加上李某也没向他详细解释清楚保险条款和“重大疾病”的含义,信以为确实什么重大疾病都保的刘女士在李某鼓动下就购买了该险 种。
2016年10月,刘女士在南京大学医学院鼓楼医院就诊,发现她患有延髓梗塞、椎动脉动脉瘤、高血压2级等问题,并出具重大医疗和检查批准书。最后,在她出院时医院专家证实她的情况很有可能危及生命,手术难度大险大花费昂贵,医学临床上属于重危疾病范畴。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以刘女士所患的椎动脉瘤、高血压等情况均不符合保险 条款中约定的32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为由,拒绝给付赔偿。
二、案情处理:
听信保险业务员的营销宣传,买的时候期待满满,意外什么都保所以买了,不幸出事故了却发现其实自己所想的和保单里规定的根本不一样,你一直以为被保的,人家条款早规定了根本不保,那么只能吃哑巴亏了?
上述案例中的刘女士气愤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女士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虽然刘女士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重大疾病事故并不在保险条款约定之内,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在推销时没有向刘女士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生效10日后,保险公司把6万块赔偿给了刘女士。
三、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延伸。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内容产生纠纷时,应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祈祷作为出发点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不支持这些期待。
李某向刘女士推销险种时声称“重大疾病”都保和险种名称带“万能型”字眼,这些误导性宣传导致刘 女士判断失误期待过高,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四、结语:
案例中的刘女士最终能为自己争取来合法权益也实属不易。 保险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的空白和“不利解释原则”会导致很多争议模糊不清,所以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要简单的听信保险方的夸大其词。 如果一旦发现类似案例中的纠纷,大家也可以找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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