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行为,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拟定了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库、泊位)包含两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项目分两类: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停车设施的类型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并制定收费标准。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推行差别化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推行差别化收费,要积极推行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
,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
,按照“
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
”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鼓励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优惠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确定并公布。
明确计费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
同一停车设施对同一车辆类型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
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月、年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减免政策,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的车辆。
此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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