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常州的一家生产企业,购进一块土地建两处厂房和一栋办公楼,办公楼和其中的一处厂房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另一处厂房由于建造时间延后还在建设中,请问在建厂房对应的地价是否需要在完工房产和在建厂房间进行分摊来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中针对 “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的问题解读如下,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如企业在同一宗土地上既有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者待建房产时,在建、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是否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不属于应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可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你公司应按建筑面积将土地成本在完工房产和在建厂房间进行分摊,在建厂房对应的地价无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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