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投诉案件管辖和办理时限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行业惩戒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投诉案件: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直接交办、转办给省律师协会的投诉案件;
(二)全国律协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被投诉人为省律师协会或市(州)律师协会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含分所)的投诉案件;
(四)省律师协会认为应由自己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接到第二条第(三)款的投诉案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省律师协会处理。
省律师协会在处理第二条第(三)款的投诉案件时,认为需要处分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应一并处理。
除第二条以外的其他投诉案件,仍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市(州)律师协会处理,省律师协会接到前款以外的其他投诉案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州)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全国律协、省律师协会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省、市(州)律师协会办理会员违规行为处分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案件调查和纪律处分程序,特殊情形下经本级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五条 本规定相关事项,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来源:省律协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黄世卿
邮箱:qwpf2016@163.com
2019年第64期(总第3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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