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开封府推鞫的贪腐案件多为小案,所谓小,一是案件性质不恶劣,情结不严重,二是贪腐的官员级别不高。仁宗朝,“公绰在开封府,宰相庞籍外属道士赵清贶受赂,杖脊道死。至是,御史以为公绰受籍旨,杖杀清贶以灭口,左迁龙图阁学士、知徐州。方杖清贶时,实非公绰所临。”开封府审理的贪腐人员并非宰相庞籍,而是庞籍的外属道士赵清贶,道士赵清贶并非官员,但是其依附宰相庞籍有可能借势收受贿赂或是庞籍收受贿赂的工具,这种级别的贪腐嫌疑人,开封府可以审理侦办。
又如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慎从吉权知开封府。开封府咸平县豪族张赟的妻子卢氏状告侄儿张质酒后诟骂她,经查张质乃养子。《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十恶罪中的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侄儿辱骂婶娘虽不是十恶中的不孝,但也不是轻罪。张质就贿赂县衙胥吏,让慎从吉儿子大理寺丞慎锐“为请求县丞,本县断复质刘姓,而第令与卢同居”。
《宋刑统·户婚律》有关养子立嫡中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这一判决又对卢氏十分不利。于是“资暨卢迭为讼,县闻于府”,“卢之从叔虢略尉昭一纳白金三百两于楷(开封府户曹参军事吕楷)”。还贿赂了慎从吉的另一个儿子大理寺丞慎钧。“九年正月七日,纠察在京刑狱王曾、赵稹上言:‘咸平县民妇卢与义争财,府县官吏恣受其贿,知府慎从吉男亦为请求。虑军巡讯问,有所顾避,望移鞫他所。’宰臣奏曰:‘若委台司,又稹知杂御史,亦为碍事。’即令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户部郎官梁固杂治其事,中使谭元吉监鞫。”这场家庭伦理纠纷就演变成了一起贪腐案件,涉案的贪腐官员有咸平县胥吏、虢略县尉、开封府户曹参军、大理寺丞,这个级别的案件本来开封府军巡院可以审理,但是赵稹认为案件牵涉权知开封府慎从吉,所以“移鞫他所”。
宋代的三衙,即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是掌管禁军的机构,同时也是军人犯罪的专门审判机构。“恭惟祖宗深得治军之法,设三卫管军之官,付以流配之权,自非死刑,不付有司按覆。”三衙审理军人案件,死罪才闻奏复审,流罪以下的判决即是终审。军人犯罪案件除了三衙审理外,开封府也可审理,“诏开封府:‘自今殿前、侍卫司军人合追摄证对公事者,如旧制。其军人身死,犯杖罪,送本司施行;若将校及军人犯徒罪已上者,未得直牒追摄,奏闻取裁。’时殿前、侍卫司言:‘开封府多直行捕逐禁军兵士,并不关报本司,事恐非便。’故有是诏。”如果诉讼双方,一方为军人,一方为普通百姓,则三衙和开封府共同审理,“诏开封府,诸县军民相殴讼者,令知县、都监同义断。”
审判权限方面,笞杖罪开封府可以终审,徒以上罪,须上报闻奏。《折狱龟鉴》记载了一起开封府审理军人犯罪的案件,“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有营妇,夫戍未还。夜,盗入舍,断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骇异。公绰谓:‘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驰诘其夫,果获同营韩元者,具奸状,伏诛。”死者为军人妻子,杀人者为其夫同营军士韩元,开封府判决韩元死刑,闻奏核实无误后由开封府执行。
又《宋朝事实》载:“仁宗天圣七年十月,诏诸军班典卖官所给军号法物,以违制论。自余以不应为,从重科之。先是,枢密院言御马直于荣鬻自制紫衫,而开封府以军号法物定罪,请下法官议。”御马直于荣出售自制的紫衫,开封府以军人典卖官府配发的军号法物定罪,审刑院认为于荣典卖的是自制紫衫,不属于军号法物,“审刑院言皂罗珍珠头巾、涂金银带,以上为法物,犯者亦以军号论。今于荣鬻自制紫衫,难从军号法物定罪也,故降是诏。”遂驳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