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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9
两融账户被“限制”,交易规则需先知
前 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四章4.11,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案 例
今年5月,客户叶某收到其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通知,其融资融券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需要尽快转入资金或者担保品,否则融资融券账户中的融资合约将会被强制平仓。
客户收到营业部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得知合约要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认为是证券公司私自强行操作客户账户,于是将此事投诉到当地证监局。证券公司接到证监局的通知之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再次与客户取得联系,与客户仔细讲解交易所网站中的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第四章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交易规则,“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按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并与客户明示,在融资融券开户合同的有关追保解除线、追保平仓线的规则。
经与客户耐心讲解后,客户对融资融券账户的交易规则有所了解,也对我司的工作人员的通知给予肯定,客户无异议,此宗投诉处理完毕。
提 示
1. 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全面给客户讲解交易规则和揭示市场风险,投资者也需自行了解交易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2.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130?, 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包括不仅限于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追加的担保物。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按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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