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家庭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教育观念影响下,越来越多父母热衷于给孩子报各类课外培训班。伴随着课外培训市场的飞速发展,因培训机构缺乏诚信、不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培训能力,夸大承诺等情况引发的退费纠纷逐年增多。通过下面两个案例介绍,希望给家长们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合理维权做出一些法律提示。
案例一
隐瞒重要事实构成合同欺诈,培训中心退一赔三
2016年8月,16岁的小福报名参加了某培训中心的雅思成绩冲分班并缴纳了13000元培训学费,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小福陆续参加了培训中心安排的课程,但是小福发现自己接受的培训与当初拿到的《招生简章》里介绍的各班次课程特色、教学目标、使用教材并不相符,培训时间也不固定,培训中心向小福解释因为他所报班级人数不够无法开班,所以将小福协调到其他班次,小福和他的母亲对培训中心的做法非常不满,多次与培训中心交涉结束培训退还费用,都被培训中心拒绝。
后经小福母亲到当地民政局和教育部门查询,该培训中心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外语类培训(成人非学历教育),原来这家培训中心并不具备向未成年人招生的资格!于是小福以这家培训中心培训机构资质及宣传与行政登记不一致,故意隐瞒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具备向未成年人招生的资格等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培训中心全款退费并按培训金额的三倍赔偿39000元,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小张的全部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家长送孩子参加培训班的目的在于提高孩子竞争力,为以后的升学或更好的生活作准备,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之情形,所以参加课外培训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培训机构在招生的时候应当对其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师资能力尽到充分的披露、告知义务,如果家长报名后发现培训机构存在隐瞒办学资质、招生对象范围或者招生简章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可以积极与培训机构沟通退费,沟通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法院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家长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培训合同、缴费发票、转账凭证、听课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取证,这样在维权的时候才能立于主动地位。
案例二
冲动报班欲退费,诉到法院难支持
2017年7月,6岁的冬冬由家长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的暑期拼音培训班,培训时间为8月13日至8月24日,报名当天冬冬的妈妈就缴纳了2000元培训费。8月13日,冬冬参加了当天的拼音培训,放学后向妈妈反映眼睛疲劳,学习效果不好,不想继续培训了,冬冬妈妈爱子心却,于是在8月14日与培训机构人员交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并拿出当地《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作为依据,但遭到培训机构拒绝。冬冬妈妈于是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主张确认培训合同因违反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冬冬妈妈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驳回了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家长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只要内容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合同,家长和培训机构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不能随意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费,否则就会构成违约行为。
上述案例中,虽然冬冬妈妈拿出了当地《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只是指导意见,没有任何强制力,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所以,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培训班前,一定要结合孩子的兴趣、能力和身体情况慎重考虑,不要冲动消费,导致事后反悔,构成违约。
文章来源:亿律平台卢翠新律师
卢翠新律师自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已经 12 年。长期专注于民商(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领域法律事务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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