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的交通事故,
很大一部分是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违法行驶造成的。
为什么电瓶车敢横冲直撞?
有人说是因为电瓶车司机有恃无恐,
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会被判责任。
事实真是如此吗?
今年7月10日14时41分,
在城南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工程车在解放南路与绍诸高速路口,
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电瓶车车主姜某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姜某于7月16日死亡。
经调查,
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过程中,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强行通行,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姜某不但失去了生命,
而且还要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实在是让人心痛。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司机,
都能在马路上慢一点,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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