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董事长被警方审查,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于伏海
问: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他们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这一规定,疫苗属于药品。
因此,涉药品的所有犯罪也都适用于涉疫苗的犯罪。
我国刑法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于危险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那就属于犯罪,不管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当然,如果销售企业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药或者假疫苗,进货渠道合法,那销售商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那么,本案涉案的长生药企业,构成什么罪呢?那就得看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了。
如果该企业采用非制造药品的材料生产疫苗,比如使用一般的食品原料生产所谓的疫苗,那就是造假,就是生产假药罪。
如果该企业采用的是劣质的制造疫苗的原料,或者偷工减料生产疫苗,那就是生产劣药罪。
其实,到底是生产假药还是生产劣药,有的时候是难以分辨的,刑法规定这两个罪名就是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其他意义不大。
因此,我建议将这两个罪名合并成一个罪名,即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那就是犯罪。
除了合并这两个罪名,最好增加起刑点,起刑最好是十年,现在的起刑是拘役一个月,很明显,现在的起刑点太低了,这就为法官枉法裁判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如果涉案企业只是不如实制作生产记录,生产的疫苗是合格的,那生产企业就没有触犯刑法,不是犯罪,但是违反了药品生产方面的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从当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书来看,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已经涉嫌犯罪。警方可能是以生产劣药罪立案的。如果生产劣药罪成立,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后果确实特别严重,那涉案人员至少会获刑十年,最高是无期徒刑。
如果法院认为构成生产假药罪,涉案人员最高可能会被判死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有天壤之别,这或许就是立法机关非要在刑法里规定生产假药罪和生产劣药罪的原因,专门为司法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生产假药和生产劣药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本没必要设置两个罪名。
假药如果用的材料都是无毒无害的,可能没什么可怕的,但是劣药用的材料如果是过期的或者劣质的,那可能危害性更大。
所以,为了不至于为司法审判权力留下寻租空间,尽快将这两个罪名合并为好,并且废除与药品相关的所谓的生产伪劣产品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