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显示湖南味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知爽”牌臭豆腐使用“屎”作为配料的包装袋图片在互联网上引发关注。6月21日,湖南味爽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对澎湃新闻表示,网传的该公司生产的问题臭豆腐包装袋系被人恶意PS,相关内容纯属捏造。另据临湘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发布的情况说名称,味知爽牌臭豆腐产品包装没有网传“屎”的配料成分,当事企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案中行为人恶意PS,通过对真实视频、影像等进行剪裁、添加等方式,应当认定为捏造虚伪事实,使得在网络广泛传播,最终严重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行为人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成立本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但从字面上来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数行为:捏造虚伪事实与散布虚伪事实;似乎单纯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然而捏造后的散布行为才更应看做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换言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捏造的事实。因为单纯捏造事实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例如,在纸条上写着“A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大家不要买A啤酒厂的啤酒”,然后放入抽屉。这种行为不可能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就之前的鸿茅药酒案中同样反映侵犯商品声誉的行为,但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这么小范围的传播与鸿茅药酒所诉称的80万元的退货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因此该事件引爆了舆论的强力反弹。最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和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包括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
例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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