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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中院对市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张某等四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毒品成品数量共计500多千克,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海洛因、氯胺酮、鸦片等,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品数量高达442千克,系成都市近年来查获的数量最大、种类最多的毒品案件。本案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承办检察官有针对性地指导公安机关全方位补证,建立起闭合的证据锁链,奠定指控基石。
庭审中公诉人精准指控、有力反驳,取得良好效果。一审判决认定指控的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全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两名主犯死刑,该案也系成都市近年来少见的一案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案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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