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对于做零售的大伙来说,这是一个比较“紧张”的日子。“职业打假人”也成了各个零售商最“关心”的人了。
我想只要是开超市的,不论大型连锁,还是个体小店,都受到过“职业打假”人的“光顾”,少则千元,多则上万,有些还因此动手动脚,惊动警察和司法机关。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职业打假案例和应对措施,以及最高院关于对职业打假的一些法律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免受伤害。
一、最高院:知假买假,法院不支持
最高院关于职业打假的指导意见
以下为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二、常见职业打假手段,案例,应对措施
(一)针对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的打假
案例介绍:
1、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的乐滋桃酥片,投诉其包装上宣传为纯天然的介绍,而该商品并非有机产品,为虚假广告宣传。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场涉嫌消费欺诈等;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针对过期食品的打假
案例介绍:
1月26日,职业打假人阎先生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阎家明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没有食用。7月11日,阎家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超市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针对价格和促销行为的打假
案例介绍:
1、上海市家乐福南翔店销售弓箭球形茶壶,价签标示每个36.80元,实际结算价每个49.00元。武汉市汉福超市洪山广场店销售意邦多功能清洁巾,价签标示每件16.9元,实际结算价格为每件18.8元。家乐福韶山路店销售男士手套,价签标示每双6.9元,实际结算价为每双21.9元。
2、3月8日,某百货商场销售的皮鞋做打折活动,标示“全场6折” 其中一款皮鞋标价为898元,六折后价格为538.8元。经查实,该款皮鞋在做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28元。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针对商品质量问题的打假
案例介绍
1、郑先生在宁波一家超市里发现一款袋装木耳,不仅超出保质期一月之久,而且已有长毛迹象,20元一袋的木耳,他一口气购买了9袋。然后持购物小票找到超市,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产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针对商品产地的打假
案例介绍
1、张某在静安区一家著名商厦,发现某专柜内同一衬衣上的两块吊牌说法不一,一块称面料产地为意大利,而另一块却说产地为日本,于是他在花2940元购买了2件衬衣后,以商家产地标注不实为由,要求其对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解析:该行为违反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产地标注不实;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职业打假人被逮捕,被驳回案例
天津:“维权”为名敲诈钱财,“职业打假人”被逮捕
2017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直至其店铺关闭。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3月间,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安徽萧县“职业打假人”十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8月11、12日,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问题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
佛山:法院不支持赔偿,还不能退货款!更要承担诉讼费!
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8日,谭文威分四次前往嘉紫食品店处购买Oceania金装成人奶粉5包、德运高钙全脂奶粉14包、德运高钙脱脂奶粉20包、Maxigenes成人奶粉10罐,合计花费9059.8元。上述全部奶粉的外包装上,均没有中文说明或标识。谭文威要求嘉紫食品店退还谭文威货款9059.8元,并赔偿90598元。
经查证,嘉紫食品店确实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嘉紫食品店处于没收相关不符合标识的奶粉及8000元罚款。
法院:奶粉的确不符合规定,但本身无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由于外包装上没有中文说明或标识十分明显,谭文威多次购买,已明知此情况的存在,因此不存在误导谭文威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案涉奶粉存放保质状况,原审法院对谭文威诉求退还所购食品的价款并要求十倍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合法合理。
晋江:抓了一批专买过期食品索赔"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共9人!!
刚经营超市不久的刘某就碰上了专业的“明知过期偏要买”人,为此刘某丈夫赔了那些人11900元。当刘氏夫妇把这件“倒霉事”告知同行后,没想到好几家超市都“中招”了,他们把店里的监控调了出来,发现大家遇上的是同一伙人。
2017年4月19日,记者从晋江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伙专门选购过期食品,假装食物中毒,利用小超市店主心虚不敢声张的心理弱点,肆无忌惮恐吓索取高额赔偿。该团伙涉嫌敲诈勒索9名成员被抓获,目前9人均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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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严于律己,抵制职业打假
《新连锁变革》之创新商业模式 中国连锁创新百强升级之旅
【主要内容】:1、连锁模式创新,实体连锁结合“连锁+互联网”;2、连锁发展规划,连锁发展思维、连锁裂变、连锁企业风险;3、连锁金融资本,资本运作、兼并收购、供应链、产业链、技术转移;4、连锁股权激励系统,人才多重激励模式,引入人才激励内部;5、连锁品牌营销系统,建立VI、SI企业视觉识别系统;6、连锁招商定位、策划、设计可盈利、可复制的招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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