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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北林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黑龙江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来源丨北林区林业局
设计制作丨黎作彪
责任编辑丨许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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