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库观察
作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中国解决方案,“一带一路”倡议推出三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但在具体建设过程中,东道国欢迎中国投资,并不等于投资就安全无恙,风险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风险来自于两方面:一类是政治地缘风险,政局动荡、战乱频发、国家间利益博弈;另一类是东道国非常具体的法律风险。针对前者,企业投资者很难有对冲的手段,但后者,只要做好风险防控策略,大部分风险都能够提前防范,或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转发一篇关于印度尼西亚诉讼的实战案例,此案例不仅展示了印尼法律层面的问题,还展示了印尼的法律、商业环境,供中国赴印尼投资的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参考。
要 点
1、印尼的司法审判制度视诉讼程序而定。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三审终审制,分别为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审级流程走完,耗费3-4年是常事儿。
2、印尼法律下的任何担保措施,比如保证和抵押,仅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和抵押并不足以产生保证和抵押的效力,需另行签署保证书并经公证方能生效。
3、谨慎考虑在印尼启动诉讼,如需在印尼启动诉讼,选择代理律师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期限。
正 文
文/James Lan
提到印尼的司法审判制度,大部分印尼中资企业的直观印象是低效加些许腐败。但在实践中中资企业在印尼参与法律诉讼的案例不算太多。我们曾参与一件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借款纠纷案件,在2014年到2017年初协助中国企业在印尼起诉三家印尼企业,案件历时2年多,除了经历诸多印尼社会的潜规则外,还面临索贿,各种刁难,过程也很印尼式。
案件的基本情况为,一家印尼企业A向一家中国公司B借款200万美金。双方在印尼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A同时用另外两家关联公司C和D作保证担保。借款担保合同经印尼本地公证师公证,合同为当地公证师拟订。合同约定适用印尼法律并在雅加达中区法院管辖。后来A逾期未还欠款,B在印尼起诉A及担保方C和D。
起诉前的案件分析,被合同坑惨
在起诉前的案件分析阶段,我们和印尼律师就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结果发现中国公司B在合同中就陷入了一些深坑。
1.管辖法院。合同明确约定由雅加达中区法院管辖。但企业A,C,D的注册地均在巴布亚。印尼法律下不排除雅加达中区法院会将管辖权移送巴布亚附近的Makassar高等法院,因合同无排他性管辖的约定。
2.起诉金额的确定。中国企业B支付给A的200万美金是通过B的几家关联公司支付给A和A的几家关联公司,整个银行转账的凭证较为混乱。但其中B直接转账给A的资金仅为80万美金,B的关联公司转账给A的资金为15万美金。根据印尼法律审判实践,B可能无法就支付给A其他关联公司的105万美金得到法院的支持。
3.上诉程序。考虑到印尼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为二审终审制,一审之后双方可以申请上诉。印尼的司法审判制度则视诉讼程序而定,如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三审终审制,分别为地区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3个审级下来的话持续3-4年很正常。如为破产案件程序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在商业法院,二审在印尼最高法院,审限比民事纠纷案件时间短一些,2个审级下来大概1-2年左右。经与印尼律师沟通,最终选择破产诉讼,B作为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
4.案件是否可以执行。因为三个被告都是在巴布亚注册的公司,主要的资产和设备也在巴布亚,一开始我们对于案件的执行几乎没报太大希望,如此遥远的距离,即使公司有一定资产执行的成本必定非常高。同时印尼不像中国已实行商事登记信息网上公示,无法查询A,C,D三家公司的基本信息。
不管怎样,一份由本地公证师起草的合同,合同漏洞百出,无法保障中国企业B的利益,从一开始B就陷入了不利的局面。
第一次起诉,遭遇印尼式索贿
在我们提示了上述诉讼风险之后,中国企业B决定委托印尼律师起诉。案件先起诉到雅加达商业法院,结果没过多久就收到了法官的“暗示”。和我们之前的预想一样,法官告诉我们案件可以在雅加达受理,但也可以在Makassar起诉。直觉告诉我们法官想要“好处”,否则他们可能不作为拒绝受理。这种trick的回应已不是律师可以解决的问题,B并未理睬法院的回应。几天后,雅加达商业法院一纸裁定驳回了起诉,案件需到Makassar商业法院审理。
第二次起诉,不给tip不作为
Makassar商业法院受理了起诉,从受理到确定开庭时间大概经过了1个半月。由于案件事实不复杂,庭审很快结束。但从庭审结束后法院3个月一直未出具判决书,经联系本地律师,告知Makassar商业法院的书记员希望当事人可以给tips。由于担心受到雅加达商业法院起诉时同样的不作为对待,B答应支付了tips。大概过了一个月后B收到法院判决书。
到了案件执行阶段,执行官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B表示希望取得“好处”。由于B无法满足执行官的要求,执行工作亦进展缓慢,最终因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债务被宣告破产。
在经历了本案的诉讼程序后,虽然对一些奇葩的过程感到震惊,但放在印尼的诉讼司法文化环境之下,亦觉得不难理解。
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以下一些法律建议和感悟
1.适用印尼法律的合同,建议不要由印尼本地公证师起草,公证师的职责为公证和见证,为中立的角色。对于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公证师无法充分保护委托方的利益,本案就是因公证师起草的合同导致合同存在诸多漏洞坑惨中国公司。建议由印尼律师起草或修改合同,即使由公证师起草的合同建议亦由印尼律师修订以充分保障委托人利益。
2. 印尼法律下的任何担保措施,比如保证和抵押,仅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和抵押并不足以产生保证和抵押的效力,需另行签署保证书并经公证方能生效。
3.在合同下资金往来,建议做到资金往来的主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以免产生争议。
4. 谨慎考虑在印尼启动诉讼,如需在印尼启动诉讼,选择代理律师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期限,比如6个月内或1年内应取得判决结果并将此作为律师的工作目标,从而避免案件陷入冗长的程序,也可以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5. 案件的收费建议明确所有的费用,建议包含任何可能产生的潜在费用,以防止有些情况下部分不道德的印尼法官或律师借任何其他名义另行收费或索贿。
6. 在签约主体、适用法律和管辖条款上,考虑到印尼司法的不确定性,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印尼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比如香港或新加坡仲裁。
来源:老杜在印尼、印尼汉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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