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教育网讯:(杨纪志)据知情人讲,杞县药品监管不力,药店无处方任意销售处方药,个别药店进药渠道不明,且没有发票。为一探究竟,本报工作人员对杞县乡镇药店进行暗访调查。
在本报工作人员暗访调查的46家药店中,只有柿园乡“李庄药店”买处方药要处方,另外的45家药店买处方药就没提处方一事。这样的结果令调查人员感到吃惊!联想到药品的质量不免令人担忧!
普通药店能买到医院采购的处方药品?(图二)
在调查过程中,本报工作人员发现:
1、在裴村店乡“诚信大药房药店”买到杞县人民医院采购的处方药品。
2、在阳堌镇“第二大药店”,宗店乡“杞县修福堂药店、杞县先锋药店”买到板木乡卫生院采购的药品。
3、在阳堌镇“天生堂大药房”买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中心卫生院采购的药品。
4、在五里河镇“月亿大药房”买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的药品。
药店不要处方拿到的处方药品有没有进药票据?是否存在药品违法经营? 药店里销售医院采购的药品医院是否涉嫌骗取国家医疗资金?医院的处方药又是怎么流到药店呢?
带着疑问,7月21日下午本报工作人员拨通了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局长的电话。张局长称:“针对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召开会议,安排人员去核实,一经落实,我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指出: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针对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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